- 负责人:米俊宏
- 电话:0745-2713819
(一)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调度、稽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事务性工作。
(二)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统一执法,集中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流城水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随机抽查;负责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防范、预警管理、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监督实施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以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负责全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受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和管理“12369环保热线,转办、督办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案件,组织对较大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跨区域、流城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七)负责鹤城区、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八)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及运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一体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市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配合其依法立案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集体审议制度。
2.与市市场监管、市交通运输、市文化市场、市农业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
3.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一)综合部,负责机关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政务公开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后勤、资产与装备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
(二)信访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负责全市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12369”环保热线的值班值守和任务派遣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三)执法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承担中央和省市交办的较大、重大生态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和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四)案件审理室。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法制部门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督指导和执法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联动工作;负责与其他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工作。
直属机构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设鹤城、怀化经济开发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个直属大队,均为正科级,实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分局双重管理,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理为主的体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检查;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的处理,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 负责人:曾翔舟
- 电话:0745-2712296
(一)负责为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服务保障,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服务。
(二)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环境现状调查、环境统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三线一单”调整等问题的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政策咨询和决策支持。
(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的技术支持、生物多样性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承担或组织全市法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保工程、环保措施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平台的建设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减排指标的认定、审核与管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六)承担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指标储备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为排污权与排污许可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七)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怀化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一)综合部,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转以及党建、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服务部,主要承担涉及生态环境战略规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三线一单”调整等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标准技术归口的技术支持,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审审查等工作。
(三)排污许可技术服务部。根据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做好污染物减排认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减排认定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管理相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四)污染防治技术部。承担市级污染治理技术方案和科研项目的技术评审,水、气、土壤风险评估报告的技术评审复核,环境现状调查、自然生态环境修复、生物多样性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等工作。
(五)生态技术服务部。主要承担参与综合性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联络、生态环境战略规划、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职责;为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六)信息技术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建设及信息系统运营维护、配合做好政务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工作。
(七)社会宣传部。主要承担参与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 育规划计划 ,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生态环境 新闻发布及报道等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志愿活动、 全市生态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管理,协助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及应对等工作。
- 负责人:储艳林
- 电话:0745-8850589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吴俊成
- 电话:0745-8222786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邓晓曲
- 电话:0745-2715061
1.承担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地方事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专项监测等事务性职责。
2.承担全市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执法监测。
3.承担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在用发动机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性监测等事务性职责,主要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机动车移动遥感监测等工作。
4.为鹤城区、经开区、高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与评价工作、自动监测、预警预测、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建设及维护、生态信息发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承办局党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负责人:杨胜
- 电话:0745-2249595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曲啸兵
- 电话:0745-2312571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谢吉迅
- 电话:0745-2837376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胡业森
- 电话:0745-4322099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诸学成
- 电话:0745-5224666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龚剑锋
- 电话:0745-3224931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滕明泽
- 电话:0745-5850898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姚建英
- 电话:0745-6222876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舒海荣
- 电话:0745-2158204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刘远宏
- 电话:0745-2812369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易小军
- 电话:0745-7731877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黄方刚
- 电话:0745-7622484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负责人:周立元
- 电话:0745-8622316
1.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上级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措施,监督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
9.协调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12.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市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