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9 15:29信息来源: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自2020年10月6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以来,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办理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权证7363本,收取登记费79.56万元,协助税费收缴24.5万元。现因《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6日,为继续规范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 号)等政策要求,有必要继续施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对部分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1年2月2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21年4月22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会,对《实施办法》文本进行了讨论修改。2021年8月5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再次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研讨会,会后结合16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实施办法》文本进行了讨论修改。2021年8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文本在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29日未接到相关网民的反馈意见。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3日,再次组织召开规范性文研讨会,对文件再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21年10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22年2月11日,市政府组织召开规范性文件政府协调会,再次征求了各单位的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15条。具体为适用范围、明确职责、关于出让价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在怀化市城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

二是明确职责。第三条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的用地、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等工作。

市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地下车位(库)的认定工作。

三是关于出让价款。第五条对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车位(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20%确定出让底价。

第六条对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地下车位(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需办理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比例依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地下车位(库)继续保留划拨的,按地下车位(库)的交易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八条按照规划设计方案修建的地下车位(库),其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出让价款,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下车位(库)依法改变批准用途的,建筑规模计算容积率的,按现时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建筑规模不计算容积率的,按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30%缴纳土地价款。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及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内容更加精简,更多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利民便民;更多地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更好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全面实施。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