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2-01010
怀政办发〔2022〕23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
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城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怀化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在怀化市城区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
地下车位(库)包括配建地下车位(库)和单建地下车位(库)。配建地下车位(库)是指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含利用地形坡度修建的车位、车库(架空层)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库)的人防工程等];单建地下车位(库)是指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车位(库)。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的用地、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售、网签等工作。
市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地下车位(库)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配建地下车位(库),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建设车位(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的20%确定出让底价。
第六条 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地下车位(库)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需办理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价款征收比例依本办法第五条办理。地下车位(库)继续保留划拨的,按地下车位(库)交易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七条 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位(库),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权利人在申请办理工业用地地下车位(库)登记时不再征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按照规划设计方案修建的地下车位(库),其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免收土地出让价款,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下车位(库)依法改变批准用途的,建筑规模计算容积率的,按现时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建筑规模不计算容积率的,按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30%缴纳土地价款。
第九条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十条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转让、出租、赠与、抵押。
第十一条 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其产权可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不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均需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记载为“地下建筑(计容/不计容)”。
第十二条 地上房屋已经完成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地下车位(库)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凭业主提交的买卖合同、交款凭据、其他证明文件,在缴纳契税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市人防办申请提供该地下车位(库)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的书面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地下车位(库)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