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30 11:40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推进生态廊道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举措,是促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强市建设、构建怀化绿色生态安全屏障的具体行动,是构建区域“山水林田湖草”完整生态系统、搭建区域生态系统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确保省政府文件落地的需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83号)明确了到2023年全面建成省级生态廊道,同步推进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湘林杯”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湘绿〔2020〕10号)将市州政府出台实施意见作为“湘林杯”考核“生态廊道建设”指标的评分标准之一。省林业局根据新修订的《森林法》,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湘林杯”考核主体由省绿化委员会变更为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确保省政府文件精神在怀化落地,十分必要。

二、制定过程

(一)起草阶段。2020年12月,市林业局根据全市生态廊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情况组织起草完成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2021年3月10日至21日,市林业局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并主动征求了市直相关单位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阶段。2021年6月1日,怀化市司法局对《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怀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怀司文审〔2021〕15号)。6月28日,经过市政府202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30日市长黎春秋签发。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征求意见部分采纳情况的说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并据此细化督查考核方式,建议部分采纳,理由是已明确到2023年基本完成省级生态廊道建设,到2025年基本完成市、县级生态廊道建设,生态廊道年度建设任务根据我市生态廊道建设总体规划确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应将怀化城区环城路和环城高速公路列入市级生态廊道范围,建议不采纳,理由是环城高速公路已列入省级生态廊道范围,城区环城路部分路段与国道并线,属于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不宜统一列入市级生态廊道范围。

(二)关于生态廊道建设范围。湘政办发〔2018〕83号规定了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确定了市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并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

(三)关于责任分工。主要明确了林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湘绿〔2020〕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农业农村部门为退出的畜禽养殖场复绿牵头单位,但是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应由收取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的部门负责,考虑到养殖户的调查摸底、行政执法等情况,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表述上参照湘政办发〔2018〕83号文件。市自然资源局就“负责生态廊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提出的建议,是具体工作的程序,接受建议,可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执行,但原文不做修改。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及时贯彻中央有关精神和落实省政府文件,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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