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1-01006
怀政办发〔2021〕14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我市生态廊道建设,构建绿色生态屏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生态廊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增绿扩量、森林提质、生态修复为重点,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构建“自然、多彩、连通”的生态廊道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的健康稳定生态系统,为建设生态怀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采取自然修复与人工促进相结合的方法,着力打造“一山一水一环九廊多点”的生态廊道格局,重点建设“一环”“二国道”“三高速”“一江六水”等精品示范生态廊道。到2023年,基本完成省级生态廊道建设,同步推进市、县级生态廊道建设。到2025年,基本完成市、县级生态廊道建设,构建起景观优美、结构稳定、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范围
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武陵山—雪峰山山脉,沅江干流及其六条主要一级支流(渠水、㵲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两侧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2千米之内的可建区域,国道、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铁)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1千米范围,芷江机场周边20千米半径范围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对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可建区域。
市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沅江二级支流水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2千米以内、省级公路两侧至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原区1千米以内范围。
县级生态廊道建设范围由县市区研究确定。
(二)主要建设内容
1.增绿扩量。对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裸露地及石漠化地,分类施策,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封则封,做到应绿尽绿,重点治理水土流失,加强水源涵养,切实提高林草覆盖率。
2.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按照近自然经营理念,全面保育天然林,科学经营人工林,通过实施抚育间伐、补植补造、退化林修复等综合改造措施,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改善林相景观,精准提升林分质量,促进森林正向演替,建设高品质的多功能森林。
3.生态修复。对廊道范围内高陡边坡、采石(砂)场、堆积地、非法码头渡口、废弃工矿地、排污纳污地、受损的小微湿地等区域,采取工程、生物等多种治理措施,科学实施生态修复,选择抗逆性好的乡土树种,进行乔、灌、草多层次栽植复绿。重点推进“一江六水”岸线生态修复,加强水体资源和地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加快河道生态整治、沿岸防护林建设等工程,鼓励各地高标准建设“河道岸线最美生态廊道”。
4.乡村绿化。结合乡村振兴,以美丽乡村为切入口,实施规划建绿、见缝插绿、拆违还绿,科学配置阔叶树种、彩叶树种,加强乡村绿化,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打造“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绿色景观。
5.自然保护地保护。对生态廊道沿线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地、历史文化名镇(村)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历史文化资源,实施以保护和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修复措施,打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等重要功能性节点,发挥生态廊道的整体生态服务效益。
生态廊道年度建设任务根据我市生态廊道建设总体规划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生态廊道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林业部门负责规划设计、项目协调、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项目审批、综合协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态廊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用地调度、审批,采石(砂)场等矿区退出和复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项目统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道、高速公路等通道红线范围内绿化、提质改造和非法码头渡口退出与复绿;铁路部门负责铁路(含高铁)通道红线范围内绿化、提质改造;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退出的畜禽养殖场的复绿;水利部门负责河流两旁水岸线绿化复绿;审计部门负责生态廊道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民航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态廊道建设。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投入、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的生态廊道建设投入机制,积极整合各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省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省级财政补助为主。市级、县级生态廊道建设资金以市、县市区为主。要将生态廊道建设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5%以上用于生态廊道建设。森林植被恢复费主要用于生态廊道建设。林业部门在安排工程和项目资金时,重点向生态廊道建设倾斜。其他各部门要积极整合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廊道沿线的生态修复。对生态廊道范围内的林地依法进行有序流转,引入社会资金,积极鼓励探索生态廊道多种建设模式,如工程项目委托代建模式、大户承包模式等,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管理机制,以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廊道建设积极性。
(三)保障建设用地。生态廊道建设范围内第一层山脊可视范围内的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等要优先调整为生态廊道建设用地。对建设范围内严重影响生态廊道建设的采石(砂)场、堆积地、废弃厂矿、空心房、非法码头渡口等一律退出,进行生态修复和复绿,不得新建住宅、厂房等设施。要统筹水利、道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为生态廊道建设预留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四)健全管护制度。构建生态廊道管护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管护机制,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和家庭管护等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大幅提升管护水平。生态廊道内一律禁止商业性林木采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岸线乱占、河道乱建、污水直排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确保建设成效。
(五)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促进生态廊道建设健康持续推进。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安排奖补资金。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