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科技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科技监督评估工作寄予了更高的期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构建完善的现代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了 “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等要求。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接连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建立以信任为前提、以评价为导向、以诚信为底线、以作风学风为保障的科技监督体系。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监督管理”一章,首次将科研诚信失信记录、财政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制度等监管规则写入国家法律。2024年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审查、评估、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和科学技术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推动科技治理现代化。因此,我们起草制定《怀化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上述精神和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加快推进我市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优化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体系,改革完善立项机制,设立市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科基金区域联合基金、市院合作等项目类别,但管理和监督仍存在制度滞后、履责不到位、人员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方式和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加快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体系建设,有利于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环境和诚实守信的作风学风,将为提高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绩效和开展有力监督提供制度保障。这也是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确保有序推进科技领域重点改革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国家、省、市持续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和预算改革,一方面要求减少项目实施的各项评估、评审、检查等活动,另一方面也要求落实预算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监督,以及项目实施、验收等管理责任,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监督者自身行为的约束。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明确了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和监督评估科、业务主管科室、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第三章:监督内容。明确了如何开展监督工作,涵盖了从事前绩效评价、指南编制、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实施执行、验收评价、项目推荐等全过程监督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监督方式。明确了监督方式,以及强化社会化监督。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了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管理及配置的依据,并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形,提出惩戒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参照执行范围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期限等。
三、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寓监督于管理。将监督贯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确保科技计划项目从事前绩效评价、指南编制、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不缺位。
二是坚持压实监督主体责任。根据各自职能,将项目监督责任压实到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和监督评估科、业务主管科室、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是明确项目监督方式。明确了日常监督、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价、举报核查作为主要监督方式,并建立社会化的科技监督方式。
四是强调监督结果运用。明确要加强监督运用,将监督结果作为建立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指标,及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督查频次的重要依据。
怀化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