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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 信息来源:市民宗委

2015年,怀化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切实保障我市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和谐。

  一、依法正确履行部门职能

  1.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等审批行为。积极探索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创新。

  2.全面梳理法定职责。积极梳理行政职权,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及时将清单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3.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和范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细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实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和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

  4.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坚决克服以现场办公等形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制度。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5.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的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6.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统一发证制度。未经考试合格,不得发放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研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环节有据可查。

  8.规范行政裁量权。完善和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积极推进案例指导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9.建立健全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解与制衡,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10.完善和强化部门内部权力的专门监督。强化财政监督,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大预算监督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开展重点项目财政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行政纪律的情况实施有效监察。

  11.加强和完善政府法制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缓作为。

  1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审查制度。

  13.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受案渠道,创新行政复议审案方式,加大纠错、调解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加快推进仲裁机构组建、运行,建立健全仲裁制度。

  14.完善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举报投诉。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5.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务公开。

  16.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81日起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七、加强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17.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和改进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专题研究和部署依法行政工作,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部门一把手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把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

  18.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制度。

  19.加强考核和通报。完善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要建立依法行政巡查通报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动态监测。

  20.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有关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和队伍与其在新形势下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考核评价作用和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顾问作用。要加强法制干部队伍的教育和培养,大力提高法制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及职业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