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南(2017年度)

发布时间:2017-07-27 15:25 信息来源:怀化市环保局

 

怀化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工作指南(2017年度)

怀化市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理中心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方式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编制应急预案。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规定:

一般风险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

较大及以上风险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

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省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备案;

跨县(区)、市(州)或省界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涉及的市(州)或县(区)环保部门分别进行备案,并将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按规定报送上级环保部门。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2、《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预案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照《湖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类管理目录》指导分级评估。按现有环境影响评级审批权限属于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预案,或风险评估结论为重大风险等级的预案,均需有5名以上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风险评估结论为较大风险等级的预案须有3名以上市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参加评审。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107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在签署发布(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到环保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环保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六、报送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稿),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家现场查勘表;

(4)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5)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6)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