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教育局解读《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6-07-02 11:25信息来源:怀化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工作,2026年6月30日,怀化市教育局印发了《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怀教发〔2026〕4号)。

一、起草背景

2025年6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金融监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以下简称省文件),明确我省自2025年秋季学年起,由财政资金保障的校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校责险”)的招标采购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招标改为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招标,且需“应保尽保”。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怀化监管分局依据上级文件精神,联合起草了《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投保范围、经费保障及标准、采购管理、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及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运用保险工具预防风险、处理事故、化解矛盾等,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起草过程

1.立项审查情况。1月12日市教育局党组会通过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

2.形成文件初稿。根据省文件要求和市人大法工委《关于〈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教通〔2025〕8号)审查意见的函》的意见,2026年3月初,我局对2025版方案进行修订,研究起草形成了《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2026校责险方案)。

3.召开座谈会。3月中旬,征求市保险协会,市教育局办公室、安监科、校安中心等业务科室及各县市区教育局的意见。3月24日下午,组织召开2026校责险方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座谈会,市财政局、金监局怀化监管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勤管站站长、相关保险机构代表共27人参会,与会人员对征求意见稿个别细节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均表示赞同。

4.征求公众意见。4月3日至5月3日,在怀化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5.会议研究审议通过。2026年5月29日,市教育局局务会审议并通过《怀化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送审稿)》。

三、主要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

5.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6.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湖南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

四、主要调整内容

1.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备案。省文件虽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市人大法工委审查意见,我市文件在上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了新的要求,且规范性文件认定具备独立性、客观性,不应机械套用上级做法,我市校责险方案符合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备案。

2.取消关于平台备案的要求。省文件关于保险机构备案的原则是合法合规即可通过“湖南教育大平台—省学生意外伤害报告平台”办理备案。鉴于“湖南教育大平台—省学生意外伤害报告平台”为省级平台的权限,我市不宜作出平台备案的限制性要求,在2026校责险方案中修改为“凡具备校责险承保资质并有意愿承担我市中小学校责险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校责险采购竞标活动”。

3.投保范围进一步明确。将投保范围明确为“凡是在本市辖区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专门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都应投保校责险,实现应保尽保”。增加了“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三类学校,便于基层执行。

4.采购服务期限的灵活选择。校责险属于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原则上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后增加“采购项目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一年一签”的表述。各县市区可结合县域实际情况在1-3年内灵活确定采购服务期。

5.强化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2026校责险方案对金融监管部门管理责任增加了“加强对校责险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报行合一’要求,强化对经营校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开展校责险竞标的行为,实现公平竞争。

6.取消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取消了引用省文件“一学年内投诉举报的违规行为1次属实的,给予限期整改通知;2次属实的,给予警告和督办通报;3次及以上违规行为属实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省平台取消备案资格且3年内不予备案……”中“警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同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保险机构诚信履约的跟踪问效”。

7.对附件3校责险方案三进行调整。为有效兜底校园风险,充分发挥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根据县市区意见建议并结合各保险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情况,将《2021版校责险方案三(25元/生/年)》“主险25元+附加0”调整为“主险17元+附加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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