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烟草专卖局解读《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最新政策要求,适配地方文旅发展趋势,解决基层群众反馈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怀化市烟草专卖局对《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怀烟法〔2024〕68号,HHCR-2024-42001)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2024年12月实施的《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在规范市场准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经营秩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量保持动态平衡,过饱和市场单元逐步回归合理区间。但随着怀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烟草零售市场业态升级,原规划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随着近年来全市文化旅游项目的发展,部分旅游景区因人流量激增、商圈增加导致布局精准度不足;二是今年经济环境变化,考虑卷烟零售户因房租压力需变更经营地址,零售客户“急难愁盼”问题亟待解决。
2024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进一步提出“零售点布局规划内容与制定程序应合法、合规。动态评估修订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零售户市场存量与合理容量的数量关系及变化趋势,相应放宽、维持或收紧布局规划要求。进一步优化对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的扶持政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指引,完善资格认定标准和配套管理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距离、数量限制等布局措施,进一步优化零售点业态结构和分布”的政策要求。2025年9月12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关于全省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增加放宽情形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补充相关条款或章节,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本次修订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合理布局的具体实践。经过专项调研、数据分析、科学评价、交流研讨,《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针对广大群众最关心、基层证件工作人员反映最多的社区网格饱和值、照顾政策修改、放宽情形增加等问题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2024年3月27日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三、《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制定过程
2025年10月上旬,我局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启动《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该工作由专卖监督管理科牵头起草,同时向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处、法规处以及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1个多月的调研及多次内部座谈讨论,几经修改,《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1月上旬形成,并于11月14日至12月14日通过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共征求到各类意见和建议26条,归集整理16条,采纳修改10条,此次意见征集工作体现出广泛性、代表性与专业性。
在此期间,我局于12月2日在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并于12月17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代表共提出7条具体的意见,经现场逐一答复后,代表均无异议。据此形成《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并于12月19日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五、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
修订后的《规划》共17条及1个附件,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将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修改为:“本规划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
三、将第四条中的“以街道社区和行政村作为基本框架”修改为“以街道社区、行政乡、镇、村和旅游景区、政府主导的重点文旅项目区域等作为基本框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旅游景区、政府主导的重点文旅项目区域,应当划分独立市场单元。其规划上限数量如下:
(一)3A级以下旅游景区规划上限数量2个以内;
(二)4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上限数量4个以内;
(三)政府主导的重点文旅项目区域规划上限数量,县级的3个以内、市级的5个以内、省级的8个以内、国家级的10个以内。”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第一款中的“《怀化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轮候制度》”后增加“(以下简称排队轮候制)”。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两项,第三项“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非临街有单独产权且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的零售点,按照小区户数布局,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户点,不足40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将开放式住宅小区参照本规划第七条标准设置;”修改为:“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非临街有单独产权且具备法定经营资质和经营条件的零售点,按照小区户数布局,每400户设置1个零售户点,不足400户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第七项中的“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其他商品零售专业店和非零售业态店铺”修改为“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的娱乐服务类和其他业态”。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但是,能够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修改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正在拆迁建筑;”
第三项“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阳台、窗口、储藏室、餐厅、地下室和车库等(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修改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阳台、窗口、储藏室、餐厅、地下室和车库等;”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名下无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且未享受过照顾政策的”修改为“名下无烟草零售许可证且未享受过本条照顾政策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删除第三项“(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和商场。”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持证人缩减营业面积的,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增加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六项:“(三)家庭经营的持证人死亡之日(需提供由医疗卫生单位、公安司法部门或当地基层组织开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至发证机关掌握上述情况前,持证人的家庭成员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地址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六)经营场所位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区域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或商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将第一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本人自主经营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优待对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家庭仅享受该政策一次);”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四星级以上酒店、高等院校、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每个区域仅设置1个零售点);”
将第五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后期不得扩大许可范围,其零售点数量上限为鹤城区6个以内,各县2个以内;雪茄烟专业店数量达到其上限时,其新办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其市场单元规划上限数量和排队轮候制的限制,但是,其零售点间隔距离测量,应当包括其相关市场单元的邻近排队轮候人:
(一)于烟草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
(二)持证人三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且主动停业6个月以内;
(三)申请变更的经营地址在其现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内;
(四)不改变经营主体、业态类型等主要经营状态。
持证人依照前款规定再次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间自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制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持证人不得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变更经营地址。”
十一、将十二条改为十四条,第二项“将新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修改为:“将新办申请人的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与同一许可范围的最邻近的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心点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作为起始点和终止点;”
十二、将十四条改为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本规划所称平层全开放式门店是指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面向公共区域(如街道、写字楼公共通道、小区公共活动空间等)开放经营,且经营场所与办公区、居住区等非经营空间物理隔离的独立零售场所。
本规划所称家庭成员限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十三、将十五条改为十七条,将“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怀烟法〔2023〕34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怀烟法〔2024〕68号)同时废止。如果因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新的或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使得本规划与新规定不相符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出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结合怀化烟草零售市场实际,聚焦群众关切与管理痛点,进一步提升了规划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规划内容与国家及省级工作要求保持一致,未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