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2-12 13:58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我局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以及有效期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等问题,从源头上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家底清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起草过程

2024年7月22日,我局制定了《怀化市司法局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启动全市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根据“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要求市直相关单位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2024年10月11日,根据市直相关单位反馈意见,结合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我局制定了《怀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怀化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目录>的通知》,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清理建议,并印发至相关部门,再次要求市直相关单位认真梳理、研究后反馈意见。经对相关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并进行研究论证,拟定了《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草案)》。2024年11月12至12月12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形成送审稿。2025年1月20日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清理范围。包括有效施行的所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宣布废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宣布废止。三是对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日期。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经清理,对《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促进商贸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怀政发〔2022〕10号)文件的通知》宣布长期有效,对《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怀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暨环境管控单元(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除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通知》(怀政发〔2020〕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怀化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5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积极推进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怀政发〔2022〕12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十四五”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22〕17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23〕1号)等5件文件宣布废止,其他文件按照其失效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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