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精神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大胆探索,扎实推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我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市符合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因无本地具体制度,大多通过政府买单的形式进行修复和治理。
三是明确部门职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落实落细的需要。2019年机构改革后,我市部分机构进行了调整,部门职能配置也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和调整。为使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明确,权责统一,实施有效,由必要出台《实施方案》对各相关部门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职责进行明确,为分类办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创造条件。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专门成立了《实施方案》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基础上,研究借鉴兄弟市州及外省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入开展调研,精心组织撰稿,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2020年12月14日,召开了由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参加的调度会,对《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了讨论修改,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进行审查。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25日,书面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2021年5月31日在我市人民政府网上进行挂网公示征求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并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后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并根据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2021年12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6日市长黎春秋签署印发。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实施方案》与国家和省级方案框架基本一致,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赔偿范围、调查启动、磋商和诉讼规则、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监督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赔偿程序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该部分明确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二)关于适用范围。明确了四种适用情形和三种不适用的情形,对“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进行了细化,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关于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赔偿范围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基础上增加了应急处置费用。赔偿义务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基本一致。赔偿权利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其所属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四)关于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共分四步,开展调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有关工作;二是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三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结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