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2-01-04 11:17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1年9月30日,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申请和支付程序、资金筹集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要求各市州根据《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此外,由于之前全市尚未制定统一的政策,各县市区之间医疗救助政策不统一,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与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后的制度不相适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2022年起,我市脱贫攻坚期内健康扶贫六重保障措施统一转换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升了医疗救助兜底能力,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

二、制定过程

根据《办法》要求和市政府安排,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10月份全面启动了我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市医疗保障局通过开展前期调研和测算、征求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意见,并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初步形成了《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24日,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会,听取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起草情况的汇报和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残联等7个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2021年12月10日,市医疗保障局就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形成了《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2021年12月20日,市司法局对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了《怀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怀司文审〔2021〕29号)。2021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202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市长黎春秋签署印发。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根据《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本实施细则对住院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和限额、再救助的救助比例和限额、特殊门诊救助的年度限额等需市州自行确定的标准予以了明确,明确住院救助的申报限额为10万元,对于二、三类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起付线,分别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25%确定;再救助标准为经过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特殊门诊救助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000元。此外对经办流程等《办法》未具体明确的内容予以了细化。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本实施细则中有关住院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为“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再救助“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等内容,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参考了湘潭、张家界、郴州等兄弟市的经验做法。

(三)关于施行日期。因《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政令统一,不碍于《办法》的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21〕23号)施行日期与《办法》保持一致,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根据《办法》规定,本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以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结合本地财力,统筹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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