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数据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数据发〔2026〕5号
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数据局:
《怀化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数据局
2026年3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决策部署,规范怀化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促进一体化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5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到2026年底,初步构建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数据产品和服务实现创新突破,落地2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对外发布10个左右有价值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2-3家数据要素型企业。到2030年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成熟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丰富多元,公共数据在赋能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重点领域作用充分发挥,形成具有怀化特色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
二、授权运营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国家政策支持。国家已初步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3”政策体系,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引领带动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和工作指引。
2.各地积极推进。北京、上海、福建、江苏、浙江、海南、贵州等多地开展了积极探索,全国已有数十个省(市)上线了运营平台或运营专区,积累了成熟经验。我省已完成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领域的制度体系搭建,省内长沙、岳阳已率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有序起步。
3.怀化发展需要。当前怀化市公共数据资源分散在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公用企业,存在“沉睡”现象,通过授权运营可打通数据流通壁垒,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为数字怀化建设、产业升级、民生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可行性
1.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基础扎实。政务云体系、政务外网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依托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已汇聚一批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数据目录体系逐步健全,为授权运营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储备。初步构建数据资源管理、共享、应用和安全制度框架,具备数据归集、治理、存储等基础能力,可支撑授权运营全流程数据管理服务。
2.社会需求与市场潜力充足。在普惠金融、智慧文旅、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城市治理等领域,对高质量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存在广泛市场需求,具备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怀乡怀品”数据产品上架、数据要素创新应用获奖、“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入选等实践,印证了我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市场价值和推广空间。
3.预期成效明确可量化。通过授权运营可培育数据要素型企业,开发特色数据产品,赋能重点领域场景建设,同时通过规范收益分配反哺公共数据基础支撑,形成良性循环。
4.风险防控体系可落地。依托国家、省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怀化现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存储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措施,保障授权运营安全可控。
三、相关参与主体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管理机构:怀化市数据局
1.牵头建立健全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组织架构、政策规范和工作机制。
2.对全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授权运营活动中数据安全与合规使用情况,指导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应急处置。
3.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的资源编目与发布工作。
4.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层级重大授权运营事项。
5.保障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授权运营中的重大争议。
(二)实施机构:怀化市数字怀化建设事务中心
1.统筹对接省一体化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体系,做好公共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与技术支撑。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审定同意后的实施方案开展选择运营机构的工作,会同管理机构与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
3.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与评估考核,将评估考核结果上报管理机构。定期评估运营成效,每半年向管理机构报送授权运营情况报告。
4.定期公开授权运营信息,包括授权对象、数据资源范围、运营时限、交易规模、考核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5.组织开展公共数据产品安全审查、风险评估,协助运营机构解决技术难题与安全隐患。
(三)运营机构
1.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整合、清洗、脱敏、建模等基础治理与初级加工,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2.落实“省级主建、市县主用”要求,通过省市两级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开展合规交易,确保数据流通安全可控。
3.承担授权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与技术防护体系,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4.制定其他经营主体入驻与退出规范,审核其他经营主体的资质与数据使用需求,并对其数据开发利用行为进行全流程监管。
5.为数据供需双方提供全流程服务,包括需求对接、交易咨询、技术指导、问题响应等。
6.定期向实施机构报送运营情况报告(含数据产品开发、交易规模、安全管理等内容),公开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披露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
7.配合管理机构与实施机构开展考核评价、审计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落实监管要求。
(四)相关参与方
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市直及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按要求梳理本单位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编制数据资源信息表,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数据质量;对纳入授权运营目录的数据拥有知情权与监督权,根据数据贡献参与收益分配;配合实施机构开展数据源头治理,对不宜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向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论证报告;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与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协议或变相让渡公共数据运营权。
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邮政等公用企业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可参考本方案有关程序要求授权使用。
(五)其他经营主体
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公共数据开发产品与服务,按协议约定获得收益,承担数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数据使用规范,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泄露、篡改数据,不得将数据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建立内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合运营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安全检查与风险评估,按要求报送数据使用情况;积极参与数据产品创新,推动开发的产品在怀化国际陆港、乡村振兴、民生服务等场景落地应用。
(六)协同监管部门(网信、公安、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发改、国安、保密等)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1.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监督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数据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安全。
3.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数据资产监督管理,会同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制定出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收益分配办法。
4.市审计局。依法对授权运营经费使用、收益分配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数据产品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工作。
6.市发改委。贯彻落实省级价格部门关于公共数据相关定价管理制度和定价方式等政策,加强公共数据产品价格监测分析。
7.市国安局。负责统筹数据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工作,防范数据运营中的国家安全风险。
8.市委保密办。负责监督公共数据运营中的保密管理工作,防范涉密数据泄漏风险。
四、运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选择
(一)运营机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亏损记录,拥有满足运营需求的资金储备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熟悉公共数据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基础管理能力与技术服务能力,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3.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具备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拥有数据加密、访问控制、安全监测与应急响应等安全保障能力。
4.能配合实施机构开展数据资源对接、产品开发、安全管理等工作,具备为本地数据供需双方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运营机构选择
实施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1家整体授权运营机构,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会同管理机构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运营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授权运营管理
(一)授权运营模式
采用整体授权模式,由实施机构将全市可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整体授权给经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公共数据整合、加工、分析及产品开发、交易等工作。各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纳入市本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体系统一管理;确需自行开展的,需制定本级实施方案,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数据局备案并接受指导与监督。
(二)技术保障
1.平台对接保障。推进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与省一体化公共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对接,解决技术瓶颈,保障数据流通稳定。
2.技术支撑团队。组建由数据技术专家、安全工程师组成的技术支撑团队,提供技术咨询、应急响应服务,及时处置技术故障。
3.技术升级支持。跟踪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发展趋势,指导运营机构开展技术升级,确保数据处理与产品开发技术符合行业标准。
(三)授权运营期限
授权运营期限为5年,自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四)运营实施进度
1.筹备阶段(2025年12月-2026年3月)。完成数据资源初步梳理,为选择运营机构做好准备工作。
2.确定运营机构阶段(2026年4月-5月)。完成运营机构选择、公示与确定,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3.试运行阶段(2026年6月-8月)。发布首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启动数据产品开发与交易试运行。
4.正式运营阶段(2026年9月起)。全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动态更新数据目录,扩大数据产品规模与交易范围;按年度开展运营评估与考核,优化运营机制。
(五)评价标准
1.数据供给评价。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及时性、数据质量达标率、数据对接完成率等符合相关标准。
2.运营绩效评价。数据产品开发数量、交易规模、其他经营主体满意度、应用场景落地成效等达到预期目标。
3.安全管理评价。无数据安全事故,安全制度完善度、应急演练开展情况、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性等符合要求。
4.合规运营评价。收益上缴合规性、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整改完成率等满足监管要求。
(六)退出机制
1.考核退出。实施机构每年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关闭其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督促其及时删除授权运营留存的相关数据,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资格。
2.自愿退出。运营机构因自身战略调整、经营困难等原因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实施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并编制过渡方案,过渡方案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进入不少于3个月的过渡期,完成数据资产移交、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对接等工作后方可正式退出。
3.违规退出。运营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终止授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示。发生重大数据泄露、篡改、滥用等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或擅自转让、出租数据的;伪造、虚报运营数据或违规截留、挪用运营收益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七)资产管理
依照国家及省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试点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数据提供单位需基于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开展数据资产确认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化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并向市财政局发起数据资产确认审批。符合数据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全部纳入数据资产管理范围。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对数据资产登记入账,逐步将公共数据资产信息登记至数据资产卡片,加强动态管理,明确公共数据资产的基础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和管理信息等,确保数据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应登尽登,建立起规范化数据资产管理台账。其中数据资产成本无法可靠计量的可暂按名义金额登记入账,探索根据数据资产收益调整入账价值,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
六、数据资源全周期管理
(一)数据资源范围
公共数据资源范围包括我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邮政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省在怀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二)数据资源目录
1.由管理机构组织各数据提供单位,按照《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怀化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明确数据基本信息、数源单位、安全等级、授权范围等内容。
2.目录采用分批发布方式,优先纳入民生关联紧密、行业增值潜力较大的领域数据(详见附件1),后续根据市场需求与数据成熟度动态调整。
3.数据提供单位定期梳理本单位数据资源,对目录内容的新增、变更或失效,及时向实施机构提出更新申请,实施机构及时审核、更新。
(三)数据更新频率
根据数据业务属性与实际使用需求,实行差异化更新机制:
1.高频动态数据。根据业务实时性需求确定更新频率。
2.中频变动数据。按日或按周更新。
3.低频稳定数据。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更新。
4.特殊周期数据。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或统计周期更新。
(四)数据质量要求
1.明确数据提供单位为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数据采集需遵循统一标准,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与时效性。
2.实施机构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形成质量报告并反馈数据提供单位。
3.对质量不达标数据,由管理机构会同实施机构督促数据提供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纳入授权运营目录;整改未达标的,暂停相关数据授权运营资格。
(五)数据产品开发
1.运营机构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实施机构安全审查后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发布。产品和服务应主要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可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按照价格机制有关规定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第一批拟提供的数据产品及服务清单详见附件2。
2.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其他经营主体应通过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向运营机构提交再开发申请,经运营机构合规性和可行性审查通过后,签订再开发协议。运营机构应对其他经营主体交付的再开发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并按季度向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报送再开发协议执行情况。
3.运营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
(六)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数据持有或管理单位(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邮政等公用企业)、授权运营参与主体应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根据《湖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25〕25号)要求,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
七、成本收入核算与收益分配机制
(一)成本收入核算机制
1.成本核算。按照《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及湖南省相关政策,运营机构的经营成本包括平台运维、数据治理、人力资源、期间费用等合理支出,具体通过实施机构组织的成本调查确定,扣除政府补助等非经营性收入。
2.收入核算。运营机构收入主要为数据产品和服务交易收入,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我省公共数据价格政策执行。
(二)收益分配机制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体现效率与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具体收益分配办法由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省相关规定制定,依法依规保护各参与方利益及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总体原则如下:
1.运营机构按年度核算运营收益,扣除经核定的合理经营成本后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基础支撑、数据提供单位信息化建设等领域。
2.数据提供单位根据数据贡献度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由管理机构、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数据提供单位确定。
3.运营机构获得的收益(扣除上缴财政及数据提供单位分配部分),用于弥补运营成本、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
4.收益分配机制每年度根据运营情况、成本变化动态调整,由运营机构向实施机构提出建议,经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省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八、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一)数据安全措施
1.技术防护。采用加密传输、加密存储、容灾备份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实行基于角色的权限管理,限制数据访问范围;部署安全审计系统,记录数据操作并确保可追溯。
2.制度保障。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安全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3.过程管控。数据接入时开展安全检测;数据加工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模式;在数据交易前进行安全审查。
(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1.合规处理。通过制度规范和技术手段,严格落实安全要求。涉及个人、企业合法权益的数据,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获取相应授权。对个体数据不敏感的场景,可采用脱敏、匿名化等技术开发数据集;对个体数据敏感的场景,优先采用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仅输出计算结果。
2.权限管控。限制个人信息访问权限,建立访问日志,日志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3.权益保障。为个人提供信息查询、更正、删除渠道,在个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时,及时告知个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应急处置措施
1.机制建立。实施机构牵头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安全机制,明确应急组织架构、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报管理机构备案。
2.应急演练。运营机构每半年组织1次数据安全应急演练。
3.事件处置。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后,运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快速控制事态、处置整改,在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处置报告。
九、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一)监督管理
1.重点检查。实施机构对运营机构每半年开展1次日常检
查,管理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对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运营协议执行合规性(包括数据使用范围、期限等),信息披露真实性,财务收支合法性;同步核查数据安全、收益管理、产品质量等。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社会监督。实施机构每年公开授权运营情况,设立举报电话(0745-2789901)和邮箱(szhhjsswzx536@163.com),接受公众举报并及时处理。
(二)考核评价
1.考核周期。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和任期综合考核(授权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
2.考核流程。由实施机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开展考核,结果公示后确定。
3.考核指标。包括数据供给、运营绩效、安全管理、合规运营。
4.结果应用。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运营机构续约、退出或调整授权范围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事项
(一)争议解决
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发生争议的,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果的,依据协议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二)协议变更
因政策调整、规则变化或不可抗力需变更协议的,实施机构会同管理机构与运营机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保密义务
各参与方对运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信息公开。
(四)容错纠错
鼓励数据提供单位、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实际市场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举措;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且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的,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尽职免责评估后,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五)相关参与方激励
管理机构、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协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评估,从审核时效、数据质量、应用情况、收益情况等维度,对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机构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机构试点示范申请、优秀案例评选、收益分配等重要参考。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方案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关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第一批拟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目录清单
2.第一批拟形成的数据产品及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