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怀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为“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执行能力,进一步提高人道救助工作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项目、援建项目、各类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和市红十字会引进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湖南省红十字会项目以及社会资本捐赠设立等各类公益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符合我市市情,服务于城市的发展和弱势群体的需求,同时符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只受理各县(市、区)红十字会或援助方指定的项目点上报的项目计划书,县(市、区)红十字会当根据当地的需求和能力对项目进行梳理和筛选。县(市、区)红十字会应统一使用湖南省红十字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并向市红十字会申报。
第五条 项目应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重点,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乡镇(街道)、村(社区)备灾、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建立项目库,有条件的县(市、区)红十字会可设立项目库,为项目推介、筹资和管理服务。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项目实施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红十字会进行项目宏观指导,适时组织抽查;指导县(市、区)红十字会实施项目并验收,具体负责实施本级项目和项目结项等工作;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项目执行并撰写项目报告等。
第九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动员社会各类人道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地区人员、受益群众或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策划、监督与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做好与捐赠人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红十字会按照本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县(市、区)红十字会按照当地相关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其类别设置明细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项目支持费。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本身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救助发放经费、设施建设经费、开展活动经费等;项目支持费是指在项目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费、交通费、误餐费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及红十字会在编人员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支持费按照相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核算,据实列支。单独核算的,进行项目明细核算;包干使用的,纳入项目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的范围严格使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继续执行或终止。项目终止的,其经费应及时退回或上交。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各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应当制定计划,选定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人员开展实地督导与评估工作,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督导评估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主,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收支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
第二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绩效评估。
第六章 项目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内容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写出项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报告并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不能按时提交项目报告的,应当提前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管,包括《项目计划书》、备忘录、会谈记录、电话记录、请示、批示、项目报告、督导与评估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视频资料等。
第七章 项目物资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书》中涉及物资采购的,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意愿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红十字会决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市红十字会筹资财务部负责采购本级红十字会的项目物资,县(市、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物资采购。各级采购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和县(市、区)红十字会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添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项目实施和管理,防范风险发生。特别是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项目物资采购与分发等环节。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透明做好项目宣传,增进社会公众信任。主动联系财务、审计部门指导经费使用,把好经费收支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怀化市红十字会。
怀化市红十字会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