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单位财务管理,根据《怀化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怀化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怀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财务预算制度。单位经费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禁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的管理原则。一切经费支出事项,必须纳入预算,优先保障业务开展、办公支出、党建经费、工会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超支、串用及套取现金。
第三条 严格收入管理。各项收入由筹资与财务部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进行管理,募捐账户用于社会捐赠、会费等资金的存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违反财政部门规定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本单位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四条 严格票据管理。捐赠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等,必须履行规定手续。开具捐赠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等,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及时做账,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做好废旧票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报账程序。财务支出遵循“先请示后使用,先审批后报账”的原则,各项经费开支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有政策、制度明文规定的分配支出经费外,资金分配、资产购置、支出超过贰万元(含贰万元)以上的,须经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所有支出事项需由经办人凭依法取得的合法票据,填写报账审批单交部室负责人审核后送交财务审核,再按照金额范围分别报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支,否则,不予报账。
第六条 严格原始票据审核。原始票据要求合法、真实、完整。报账所持原始票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票据的单位名称、日期、品名、金额、数量等要素填写齐全,有经手、证明(或验收)方能报账。涂改、过期及不符要求的发票不予报账。
第七条 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属湖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部室在编制下一年度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会议、培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要求到定点场所进行。
第八条 严格公务卡结算管理。按照《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试行办法》(湘财库〔2008〕9号)和《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怀财库〔2012〕149号),严格执行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将POS 机刷卡凭条作报账原始凭证附件。无POS机刷卡凭条,财务人员不予报账。因特殊情形确实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致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必须写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评价报告、预算批复、决算批复、捐赠协议、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应保存完整,并指定专人及时进行档案整理和保管。
第十条 财政资金使用《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社会捐赠资金、会费收入、其他资金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在财务管理中涉及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资产管理、财务报告、审计公开等参考《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怀化市红十字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