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2 17:12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建函〔2020〕91号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在怀相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手段改革,引导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现将《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手段改革,崇尚诚信,惩戒失信,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所称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检测等执(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项目审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并监督落实“红黑名单”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红黑名单”信息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红名单”是指从事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或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布的奖励和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红名单”信息由各有关企业和个人自行申报。企业和个人将所受奖励和表彰原件等凭证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在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红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其中,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3年,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如在对外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应列入黑名单的,删除其红名单信息。
第七条 企业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被查处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二)一年内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以上(含二次)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以上(含一次)的;
(三)不履行承诺、提交的审批材料弄虚作假行为被查处或通报处理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四)因恶意欠薪被查处或因欠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拒不履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限期整改通知且情节严重的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拒不履行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八条 “红黑名单”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记录等,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中下发的处罚决定书等。
第九条 “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和发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进行采集;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由信息采集单位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异议处理。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于有误的诚信信息进行修正;
(四)信息公布。“黑名单”信息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信用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 原则上每季度报送一次“红黑名单”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公布的企业和个人“红黑名单”信息按实更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红黑名单”信息收集汇总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一条 “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1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前删除其“黑名单”信息。
第十二条 “红名单”企业和个人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企业和个人申报国家、省、市有关“评优”、“评先”;
(二)积极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三)开发或承揽的项目在缴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时按规定予以适当优惠,在办理施工许可时适当延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的承诺缓缴时限;
(四)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黑名单”单位和个人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按规定列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重点对象;
(三)信息公布期间,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限制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开发或承揽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相关新业务;
(四)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开发或承揽的新项目在核实应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时按相关规定上浮;
(五)有关“评优”、“评先”活动实行“一票否决”;
(六)“怀化市信用建设体系”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应当提供有关执法文书或者其他依据而不提供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或程序记录、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超出记录范围予以记录的;
(三)不在规定的平台发布或擅自采集、记录、发布、泄露、使用信息的;
(四)隐瞒、歪曲、篡改有关信用信息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名誉或者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