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15:32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建函〔2020〕81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行业乱象治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通知如下,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公示内容

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

7.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

8.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9.公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全称、账号、地址及联系电话;

10.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11.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

12.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表;

13.《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14.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15.现房销售的,应当公示《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16.《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1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二、公示时限

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至销售结束。

三、公示要求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公示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方式,公示内容应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示。

(二)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示栏”字样,公示栏尺寸不小于150cm×240cm,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置2个或2个以上公示栏,公示栏采取墙上张挂或落地架式放置,多个公示内容应集中整齐排放。上述“1-11”项信息应在公示栏内公示。

其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销控表)尺寸不小于80cm×120cm ;建筑节能信息表尺寸不小于60cm×80cm,每幢楼节能信息有差异的,按幢公示;项目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垃圾场收集点,临时停车位、采光、通风、楼间距、日照分析报告等情况。

(三)现场设立公示簿和公示台,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cm×40cm,封面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公示簿不少于2套,首页设信息目录,公示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示台台面尺寸不小于40cm×100cm,高120cm左右,公示台正面标注“信息公示台”字样,公示簿应固定在公示台上。上述“12-19”项信息设置在公示簿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的其他信息在公示栏或公示簿内一并公示。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销售现场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信息,对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落实到位。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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