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4 09:23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等级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怀建发〔2020〕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项目 |
信用类别 |
序号 |
信用信息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备注 |
基准分 (60分) |
企业注册信息(60分) |
1 |
企业在“信用平台”完整、准确、及时填报工商登记营业相关信息。 |
初始赋分60分。每缺少一项信息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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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用信息 (不超过10分) |
企业人员信息(5分) |
2 |
企业固定员工数。 |
低于50人得0.5分,50~100人得1分,100人以上得1.5分。 |
以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
3 |
企业管理技术人员。 |
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10 人(5 人)以上的,得0.5 分; 20 人(10 人)以上的,得 1分;30 人(15 人)以上的,得 1.5分。 |
《湖南省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人》可视同中级职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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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员工专业技能提升培训。 |
每年安排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培训人数达20人,得0.5分;30人得1分;50人以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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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信息(5分) |
5 |
企业经营情况。 |
企业在管项目5个以上得0.5分,10个以上得1分,20个以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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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管理规模。 |
达50万㎡的得0.5分,达200万㎡的得1分,达300万㎡以上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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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纳税情况。 |
年纳税额每40万元得0.5分,不足40万的不得分,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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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不超过50分) |
企业或员工受表彰 (6分) |
8 |
党委、政府表彰。 |
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以正式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 2、1.5、1、0.5得分;表彰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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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
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2、1.5、1、0.5得分;表彰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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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物业行业协会表彰。 |
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物业行业协会正式文件为准,表彰企业的,按照 2、1.5、1、0.5得分;表彰人员的,减半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得2分。 |
星级项目荣誉除外,创星另行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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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证情况(6分) |
11 |
通过三体系认证。 |
每个得1.5分,最高得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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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被质量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
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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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星创优情况(6分) |
13 |
在管物业服务项目创星或企业创优。 |
按五星/省优企业、四星/市优企业、三星/县优企业计分,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物业行业协会正式文件为准,五星/省优企业得3分、四星/市优企业得2分、三星/县优企业得1分,可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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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拓展情况(2分) |
14 |
鼓励企业发挥品牌优势,积极拓展市场。 |
跨县经营的得 0.5分;跨市经营的得 1分;跨省经营的得2分。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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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 (1分) |
15 |
当年参与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赠(伍仟以上计入有效数,现金或等值货物)。 |
每捐赠伍仟元得0.5分,年度最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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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6分) |
16 |
企业落实党组织建设。 |
企业建立党组织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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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项目成立小区党支部。 |
协助所管理的项目成立小区党支部,每个得0.5分,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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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党建知识宣传氛围深厚,小区大门口及小区内不少于6处有关党建知识宣传内容。 |
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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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诚信自律 (6分) |
19 |
积极接受行业协会指导与监督。 |
加入省物业协会得2分,加入本市物业协会得4分,可累计得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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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2分) |
20 |
作为正面典型被各级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
宣传企业,国家级得2分,省级得1分,市级得0.5分,同一典型计算一次;宣传员工个人的减半得分。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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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 (6分) |
21 |
在重要节假日,所服务的项目,积极联络街道和社区,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的。 |
得0.5分/次,年度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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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所服务的项目公益宣传浓厚,小区大门口及小区内不少于8个公益宣传栏(公益宣传橱窗)。 |
每个得0.5分,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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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加分项 (9分) |
23 |
因服务突出受到甲方、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书信、锦旗表扬。 |
每次得0.5分,年度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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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所服务的项目能提供6种以上无偿便民服务。 |
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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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积极参与行业技能比武活动。 |
参加国家、省、市、县四级行业技能比武活动,按照 2、1.5、1、0.5得分;可累计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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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每年每个物业服务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 |
每个项目得0.5分,年度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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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信用信息 (扣分项) 提示信用信息 (扣分项) 提示信用信息 (扣分项) |
行业监 管方面 行业监 管方面 |
27 |
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应由物业企业接受处罚,并按要求整改。 |
扣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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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物业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的法院、仲裁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应由物业企业执行。 |
每一案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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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因企业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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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在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各类专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不作为,被通报批评。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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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被通报批评。 |
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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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不接受不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被通报批评。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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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合法监督,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整改。 |
扣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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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被举报属实且拒不整改。 |
扣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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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没有登录怀化市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纳入统一监管。 |
不合格企业。 |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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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 营方面 日常经 营方面 日常经 营方面 |
36 |
在管项目负责人没有取得项目经理人岗位证书。 |
扣2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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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每月未按要求向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送安全工作台帐。 |
欠一次扣2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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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物业交付前,没有进行承接查验。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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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承接查验时,没有邀请业主代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参加。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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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前期物业自承接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没有将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协议予以公示。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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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前期物业自交接后30日内未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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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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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因物业企业原因没有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导致消防、安防监控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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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档案资料。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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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没有实行24小时值班制,未建立物业服务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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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除依法调取外,未经许可擅自向他人提供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 |
扣5分/次。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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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
扣5分/次。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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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和依法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
扣5分/次。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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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电梯、防雷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委托专门机构养护、检测、维修。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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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没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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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扣6分/次。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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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采取中断提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购买水、电、气、热以及停运电梯等方式迫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 |
扣6分/次。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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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公示项目经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扣3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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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没有公示特种设施设备日常维保单位名称、资质、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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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向业主收取能耗费但没有公示公共水电费用及其分摊详细情况。 |
扣5分。 |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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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
扣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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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
扣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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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且拒不整改。 |
扣5分。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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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扣5分/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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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
扣5分/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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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没有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
扣5分/次。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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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
扣5分/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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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接管物业管理项目。 |
扣10分/次。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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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漏报、瞒报、虚报相关信用信息。 |
扣5分/次。 |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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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信 用信息 |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65 |
在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
被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或行政处理(罚)通知书或有效的判决、裁决书,扣10分/次。 |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 |
66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等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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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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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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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 业黑名 单信息 |
物业行业黑名单行为 |
69 |
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 |
列为物业行业黑名单。 |
《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70 |
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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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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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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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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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