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8 16:57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实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66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和《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联席会议制度
2.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6日
附件1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市公安局共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的单位参加。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组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及承担认定查处执法联动的具体科室负责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怀化市公安局也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召集。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
(一)联席会议是领导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联动、督促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与司法衔接的常设决策机构。
(二)凡涉及本辖区范围内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与司法联接工作,联席会议有决策权、责令处理权以及对涉事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权。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四)研究制定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五)研究解决联席会议成员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决的复杂难点问题,协调联合执法事项,研究议定联合执法重大工作决策意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执法联动工作,同时根据工作职责及办理程序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联席会议应对达到立案查处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案件查处工作进行联合会商,及时发现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专业及技术问题。
第九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技术特长对移送涉嫌违法犯罪及行政移交的材料、证据等进行交流探讨,确保执法联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
投标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实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66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通报的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重大事项通报的内容
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项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三 事项反馈
事项反馈是指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领导小组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单位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四、事项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案件责任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领导小组反馈。
(二)案件责任个人等的整改计划、措施在通报后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领导小组反馈。
(三)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领导小组在案件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案件回访等相关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怀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重大案件通报表
单位名称: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加盖单位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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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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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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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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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总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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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重大案件的相关查处单位名称及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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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单位名称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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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重大案件简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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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定的案件性质、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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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领导小组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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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 |
工作移交请示单
移交单位 |
市住建局 |
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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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主要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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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拟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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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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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收 单 位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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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接收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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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部门 签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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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示单原件随相关资料移交接收单位,复印件由市住建局执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