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16:58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怀化市直机关企事业有关单位:
为了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进行有效的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遏制“三超”,体现建设工程各阶段对工程造价的规范要求,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怀化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止和遏制工程建设腐败现象,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湘建价〔2011〕122号)、《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61号)、《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市发改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估算概算控制审批,市住建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和竣工结算备案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预算评审,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结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投资占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建设单位为市本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
(二)市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市级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四)主权外债资金;
(五)以市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指从材料价格、设计概算(含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造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至工程竣工结算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根据工程造价在建设期不同阶段的确定和控制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建筑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章 材料价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协调机制。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材料定价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参与,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外聘部分专业及注册造价师建立材料价格认定专家库,并从中抽取专业人员参与定价工作。
第七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询价、定价机制。当建筑材料、半成品和装饰装修材料、安装材料遇到政策调整及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时,市住建局在发布信息之前,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进行联合询价、定价。市财政局应对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查和询价工作给予专项经费保证。
第八条 设备及材料采购、定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限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无特殊要求的不得指定厂商、品牌,有特殊要求的须提供3家以上的供货厂商,通过性价比采取竞价方式确定供货商。
(二)主要材料、花卉、苗木及半成品材料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材料预算价格。对没有发布的材料,施工单位需提供材料采购合同、采购增值税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及物流凭证,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材料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异形构件和特种材料等价格的定价,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相关建设单位(含市人防办、市行政执法局、市城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市水投公司)等单位参与联合询价。
第九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经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会审后,在《怀化工程造价》上定期发布。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管理及调整严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和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设计概算的管理
第十条 市发改委在项目审批时严格审查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投资概算的审批、控制和调整严格执行《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求应满足设计概算的需要)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送市住建局组织审批;概算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送市发改委组织审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改委核定额度后提交市住建局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评审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评审。其中,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省里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概算经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应当在调整前报市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意见整改到位,不按审查意见整改到位的,初步设计不予批准。
第四章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招标文件、市场行情,并按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等具体条件调整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项目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图的具体要求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和复核。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及委托的中介复核机构提供,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及经市财政局复核确定的预算评审价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提供给招标人。
预算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由招标人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市财政局评审,并应严格执行同期国家、省、市相关计价文件及规定计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复核,中介机构根据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并负责工程量清单的修正和完善。市财政局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评审价和合理价的适用范围见怀建发〔2018〕14号《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发文}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控制价审查备案制度,由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备案管理。市财政局对预算评审价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招标控制价备案要求,提交相应资料至市住建局,填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附件1),市住建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方可作为施工图预算进行招标。
第五章 合同造价及其变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隐蔽工程须提供影像资料。合同内工程量由五方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签证认可,承包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向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单位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变更签证程序。建设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强化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原审图批准部门重新审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见怀政办发 〔2018〕11号文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先实施后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七条 由融资平台公司及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单次变更或签证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者,且该变更通过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审批的,隐蔽工程在实施前3日之内、非隐蔽工程在实施后15日之内由建设单位填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重大变更或签证备查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资料报市住建局审查。市住建局应及时对变更或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已完工程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六章 竣工结算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以施工承发包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10%和经审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结算报告书。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对于投资规模小且未发生管理性等支出的项目,可以单项工程结算报告代替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经市审计局审核通过的竣工结算,发承包方应共同填写《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由发包方将备案资料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报送市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竣工结算备案递交资料详见《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的通知》(怀建发〔2011〕72号)。竣工资料真实齐全的,市住建局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竣工结算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竣工结算价与合同价、经备案的变更或签证造价、工程价款调整之和相比,差额在10%以内(含10%),且资料真实齐全的,市住建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竣工结算备案手续;差额在10%以上的,市住建局应当审查,经审查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对存在弄虚作假、少建多报、套取政府资金等问题的,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并将项目造价监管情况报告市审计局查处。
凡未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和《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湖南省住建厅湘建价〔2018〕6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法律责任见《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7〕21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和《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8〕11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经开区、高新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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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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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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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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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制单位 |
(盖章) |
资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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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 |
(造价工程师签字) |
注册造价师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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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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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控制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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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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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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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备案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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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管理 部门备案 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一式肆份
1、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须盖编制单位执业章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2、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其他附件资料。
附件2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重大变更或签证备查申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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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 或签证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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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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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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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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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政府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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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柒份(施工单位二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登记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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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日期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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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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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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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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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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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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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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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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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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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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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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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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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投资超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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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承包方送审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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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终竣工结算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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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发包双方同意按上述最终结算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进行竣工结算,并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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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盖公章) 造价咨询单位(盖执业印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承包单位(盖公章) 造价咨询单位(盖执业印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备案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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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人员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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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肆份(承、发包方各一份、备案机关一份、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