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6 09:35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17〕3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13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怀化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怀政办发〔2017〕19号)和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怀审改办发〔2017〕3号)等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条 根据职能职责,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直属单位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1、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管;

4、市本级燃气经营资质许可及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监管;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管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监管;

7、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监管。

第四条 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

(二)强化社会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社会秩序。

(三)强化舆论监督。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后,依据相关规定在经营、工程招投标、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强化行业自律。加强对行业协会政策引导,加快对优势行业、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领域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促进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合理规划,增强行业协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协会及其会员行为,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 市住建局各责任科室之间、科室单位之间,以及市住建局与其他相关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使监管责任无盲区。

第六条 市住建局作为所属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形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抓,多级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把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条 将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列入市住建局重要议事日程,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明确责任,抓细、抓好、抓出成效,确保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

第八条 不断提高行政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将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依法对外公开,切实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第九条 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管

(一)监督对象

受市住建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内容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方式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措施

市住建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程序

市住建局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住建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住建局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六)监督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住建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市住建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2、市住建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3、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企业

(二)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2、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4、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5、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是否重复挂证,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6、企业资产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7、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相关的社保证明。

(三)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察等活动,联合有关执法科室、单位开展大检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2、随机抽查。对监管对象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监管程序

1、企业自查。各企业应根据监管内容自查是否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并形成自查报告。原则上要求企业每两年不少于一次自查。

2、监督检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总、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通报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通报检查基本情况,公布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视情处理,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

(五)监管措施

1、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3、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4、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整改到位,并报告市住建局。监管情况将纳入年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怀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及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

(二)监管内容

1、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主要包括: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

2、是否履行施工许可相关职责的情况。

3、项目现有施工条件是否与申报审批时相符的情况。

4、项目人员组成是否与招投标时相符、人证是否相符、是否到岗履职及是否重复挂证等情况。

5、项目资金落实、进度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6、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是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情况。

7、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情况。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察等活动,联合有关执法科(股)室、单位开展大检查。一般一个季度一次。

2、现场检查。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3、统计工作。每年定期调度各县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情况,形成动态管理。

(四)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

2、监督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入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时责令整改。

3、通报处理。检查工作完成后,通报检查基本情况,公布检查结论,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视情处理,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到位。

4、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制度,并在每半年一次的全市质量安全形势分析会上报告监管情况。

(五)监管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档案;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3、发现有问题时,责令整改;

4、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检查活动;

5、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整改到位,并报告市住建局。监管情况将纳入年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四、市本级燃气经营资质许可以及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市本级从事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供应)的企业(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企业单位对各类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安全监控、巡检等工作情况;

2、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实施和燃气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4、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服务、投诉处置;

5、事故应急预案修编、演练及抢险抢修等工作;

6、燃气设施安全风险评估、老旧管网改造和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情况;

7、市政燃气设施改动是否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

8、燃气经营者的技术、设备、施工机具和保障措施;

9、燃气经营者改动工程作业现场活动,是否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各种不利的风险因素,在对改动工程的工艺过程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是否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影响的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10、燃气经营者是否具有技术保障措施、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周密的安排来达到不停气作业且供气质量指标符合要求;

11、市本级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有关企业单位对各类燃气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监控、巡检等工作情况;

12、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查阅有关台账资料,现场查看燃气建设工程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2、对涉及燃气安全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定期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两次,检查方式为县市区自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现场抽查一般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建设工程项目。

4、重点督查。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令天气变化、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或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深入地监督检查。

5、以书面或会议等形式了解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情况或查阅申请单位有关方案资料。

6、现场查看燃气建设工程情况。

7、对举报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8、针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工程项目或市场主体,实施深入地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追责。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注册地在怀化市的已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

(二)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企业资质、资格许可的情况;

2、是否存在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企业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情况;

3、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4、企业的执业质量是否合格。

(三)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2、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1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3、专项稽查。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1)非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或者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等信息进行检查;

(2)现场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等形式进行。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公布检查结论或由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要求被检查单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5、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处理。

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包括:

1、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二)监管内容

第一、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是否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

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且相关网站可以查询

第三、用人单位是否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三)监管方式

1、随机抽查。对本行政区内建筑工地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随机检查,每年1到2次,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专项检查。联合有关科室、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工地提供有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工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住建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住建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及档案;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问题时,责令整改;

4、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检查活动。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七、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管对象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建设单位是否能提供图审合格书,用于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与网上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专用章确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2、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图纸行为(主要指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内容)。

3、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建筑节能、工程抗震等级标准的行为。

4、工程实体与网上审查合格的图纸是否相符。

(三)监管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具体标准。

(四)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检查工程资料并进行施工现场踏勘。

2、不定期监督抽查。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建设工程项目,视自查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2、在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施工图纸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在进行基础、主体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时,重点检查地基处理、基础形式、地下室防水、结构形式、层数、节能保温、抗震构造等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做法是否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时,经网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节能保温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允许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是否重新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1、制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小组;

2、向被监督检查人员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对实体工程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施工图资料、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七)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