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9 16:31 信息来源: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19日
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含县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
第四条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开发科承办。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抽回。挪作他用或擅自抽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该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并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委托,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与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主管部门&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存入项目资本金。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应当由同一家监管银行监管,但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有违反《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可更换该项目资本金的监管银行。
第七条 项目资本金占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为25%,应用装配式方式建造且装配率大于50%的项目比例减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存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资本金缴存面积按照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载明的面积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以及建筑层数、面积明细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委托监管银行签订《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并按要求足额存储项目资本金;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的《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和监管账户项目资本金存入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五)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凭有效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包括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等文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到委托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解控手续。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核验《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后,方可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划转项目资本金。对于符合项目资本金划转条件的,监管银行不得拖延划转。监管银行未核验《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划转项目资本金的,须按《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资本金应当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阶段解控,实施细则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项目资本金已按规定解控完毕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监管银行据此办理项目资本金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有违反《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或擅自解控项目资本金行为的,应依照《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格同时取消。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和《怀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由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