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行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6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房地产评估的公正、公平、公开性。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12月初《怀化日报》发布公告,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于当年12月底前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本地注册机构、在怀化设立分公司的异地机构、来怀化开展零星业务登记的异地机构。

二、凡在我市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携带下列资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指本地注册机构、在怀化设立分公司的异地机构);

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身份证、社保发票、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托管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8.来怀化开展零星业务登记的异地机构需提交项目合作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9.诚信承诺书。

三、为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异地执业管理,来怀化开展零星业务登记的异地机构,要求在怀化不能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得挂牌营业,并应将房地产估价报告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查,具体要求如下:

1.每月月底前在我市承接的项目名称、评估目的、评估面积、评估值、评估方法、评估报告签署人、收费金额等事项需以台账方式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查;连续3个月不按要求上报台账的,将取消其本年度备案资格,不能再在我市开展业务。

2.对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值在200万以上的报告或司法鉴定业务、征拆业务,实行“一报告一备查”制度。各机构将房地产评估报告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查时,参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名)应携带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原件、印鉴及估价师去现场实地勘察的照片和估价机构公章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建开发科(市民服务中心A栋503室),就相关问题接受现场询问,并在评估报告上当场签字盖章。

四、本地注册机构、在怀化设立分公司的异地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公司业务台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如有1个月不报业务台账的,在其信用评分体系中扣2分;连续3个月不报业务台账的,其申请年审时不予通过。

五、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报告评审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专家,每季度从已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所上报的估价项目中,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定期评审。

六、凡未按本《通知》规定到怀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依法接受监督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向上级资质许可部门建议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查登记表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116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1116日印

                                        (共印40 份)


附件:

房地产评估报告备查登记表

                                                       编号:

房地产评估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区

 

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名称/个人姓名

 

项目地点

 

房屋

产权单位人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证载用途

 

实际用途

 

建筑年代

 

结构

 

层次

 

其他

 

土地

土地证号

 

证载用途

 

使用权类型

 

土地面积

 

实际用途

 

终止日期

 

估价报告

报告编号

 

估价时点

 

估价目的

 

评估价值

 

评估单价

 

查勘时间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评估项目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要求不少于2人,拆迁项目3人以上)现场查勘人姓名:

房地产不同估价目的的采取的估价方法

(每个估价项目要求选用两种以上方法)

土地使用出让:

□市场比较法  □假设开发法  □成本法  □基准地价法

转让价格:

□市场比较法  □收益法  □成本法 

租赁价格:

□市场比较法  □收益法  □成本法 

抵押价值:

□市场比较法  □成本法  □收益法

在建抵押:

□假设开发法  □成本法 

    税:

□市场比较法  □成本法  □收益法

拆迁补偿:

□市场比较法  □成本法  □收益法

拍卖底价:

□市场比较法  □成本法  □收益法

企业各种经济  活动涉及评估:

□收益法  □市场比较法  □假设开发法  □成本法

备查单位意见

1、估价机构是具备从事项目的合法资质:

□是   □否

经办人:

 

 

 

 

 

 

 

   

2、估价报告内容、方法是否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及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的标准:

□是   □否

3、估价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法规、规章、规范:

□是   □否

4、签发报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全部到达项目现场查勘:

□是   □否

5、评估项目的单价是否与当地市场单价相符合:

□是   □否

6、是否有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是   □否

  

 

说明:1、建设部第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按照建设部2006294号和九条文件规定“加强异地执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期工商注册所在行政区域外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完成估价业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向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房地产估价执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