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城区在建工地推行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5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77号)和《怀化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在建工地安全监管和扬尘在线监测,建设智慧工地,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提高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控能力,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和标准

(一)视频监控范围

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范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实施视频监控并联网上传信号至所属电子监管平台:

1、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

2、轨道交通、长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桥隧、道路工程;

3、深度超过5米(含5米)、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基坑工程或边坡支持工程;

4、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10层(含10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同时,在建工地下列部位必须实施视频监控:

1、工地主进出口和项目监控室

2、工地制高点和材料加工区

3、施工作业面和施工电梯地面出入口

4、重大危险源施工部位

5、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二)扬尘在线监测范围

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范围内群体(含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施工周期不少于6个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管线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及其他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实施扬尘在线监测并联网上传数据至所属电子监管平台。

(三)安装要求和标准

1、在建工地规定点位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摄像头、扬尘传感系统等终端监控设备(感知层),租用数据传输网络覆盖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在建工地,将终端设备采集的颗粒物浓度、气象参数、噪声数据和现场视频实时回传至监控中心,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下列位置至少安装一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设备安装位置与基坑或项目主体结构水平距离不大于10米,且应在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设备顶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当扬尘监测数据超出报警值时,将发送短信至建设、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机构;当扬尘监测数据超出报警值50%时,将追加发送短信至质量安全机构负责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

2、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范围内纳入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安装范围且已经完成设备安装、客户端安装的工程,但因特殊情况不能联网接入所属电子监管平台的,应经工程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视频监控设备和信号传输处理必须符合国标28181的标准,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前端设备取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终端设备具体参数见件)

二、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全面综合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全监督管理站负责日常管理,制定技术参考标准,指导区县、园区开展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

(二)怀化市城区(含中方县城、怀化高新区)在建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的市级电子监管平台设在市安监站,三区一县共同使用;鹤城区、怀化高新区、怀化经开区、中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本级电子监管平台,并与市级电子监管平台联网,实现统一调度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科、市质安监站负责对三区一县建筑工程进行督查。

(三)项目经理是项目部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在建工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对项目部的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在建工地视频监控、扬尘监测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定管理细则,抓好日常监督,严格结算流程,建立考核机制。各级质安监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擅自关闭、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设备或干扰设备正常运行,导致视频信号和监测数据无法清晰、正常传输至所属电子监管平台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对施企业(建设单位)和项目经理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本企业的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中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设置专人和部门进行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的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曰志和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室,设置专人进行监控,制定相关制度,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日志和台账,发现有遮挡、污损、挪动、拆除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设备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恢复;发生故障造成视频信号或监测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的,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安排专人进行或配合进行维修,确保24小时内视频信号和监测数据的传输恢复正常。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部视频监控资料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视频监控资料应当保存至工程验收合格。扬尘数据依照环保相关政策规范的数据保存期保存。

(三)对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或未在项目开工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单位,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到位,将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的监理单位,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督促措施的,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县及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工作进行督查,不定期公布督查结果并依据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平台定期统计汇总的数据,对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1、对项目:(1)列入差别化管理,(2)取消项目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2、对项目经理:(1)记严重不良行为,(2)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3、对施工企业:(1)直接下发停工通知书, 2)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外出施工诚信证明进行重点审查,(3)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4)记严重不良行为:

4、对建设单位:(1)直接下发停工通知书, (2)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3)记严重不良行为。

 

附件:终端设备具体参数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