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8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怀化高新区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房建设发生较大变化,住房面积增大、层数增加、改扩建明显增多,质量安全问题凸显。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好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切实解决好建筑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有效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巡查执法,坚决消除监管盲区,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二、落实监管职责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严格履行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
(一)明确监管职责。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各单位在农村建房监管中的工作职责,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农村建房审批流程;二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农村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农村建房的设计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个人对设计负责;三是农村建房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由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等要求。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宣传有关农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规范农村建房的典型要大力宣传推介,引导村民提高依法建房和理性建房的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同时加强服务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水平。
(三)转变监管方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监管力量向乡镇、街道、村居等基层倾斜,实现质量安全监管力量下沉,加强执法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及时排查整治建筑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队伍管理,提高监管工作实效。同时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建设管理机构,各村明确专职联络员,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健全监管体系。
三、全面开展排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联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对辖区农村建房(在建)进行安全排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责任单位和人员立即进行整改,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要求,建立隐患清单,及时进行交办,责令责任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检查发现手续不全的农村建房工程,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检查发现在农村建房审批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建房质量安全,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1号)的有关要求,将农村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常态化、规范化,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坚决防范建筑施工事故发生。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