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怀化城区拆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函

发布时间:2017-06-15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怀化城区建设规模的快速增长,城市老城区改造、市政道路建设和安置项目建设的不断扩张,旧房拆迁和腾地拆迁的工作量急剧增大,进一步加强城区拆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明显,人民群众对拆迁拆除工程质量安全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在政协怀化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提升怀化城区拆迁区域安全指数的建议”的提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怀化城区拆迁拆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怀政发201614号)第四条:“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区实施项目已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规定。拆除施工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前,将房屋拆除施工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将拆除施工位置、施工期限、施工单位详细情况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规定,怀化城区各拆除工程须到我局进行备案,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拆除行为,确保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请各级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我局进行备案(联系人:涂晓翠、韩梅子,联系电话:0745-2234197)。未到我局备案,擅自组织拆除施工的,我局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