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怀化市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5 00:00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湘建建〔2010〕23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现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注册地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场地、办公条件、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五)企业净资产、纳税额及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是否满足资质要求。

(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8月23日至9月5日)。要求每个企业根据考核的内容自查是否达到相应的资质标准,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复查申请表》。

(二)复查阶段(2016年9月6日至10月6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按资质动态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企业如实提供企业的相关证照、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原件。复查结束后,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达不到相关条件要求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降级、注销资质等处罚。

四、核查处理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后,我局将对核查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相关规定,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不依法办理地址变更的。发现企业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地址不一致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变更;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以罚款。

(三)对注册人员不达标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依法按程序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五、有关要求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被核查的企业要积极协助与配合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复查申请表

     

 

 

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