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8 10:36 信息来源: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为深入推进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现公布本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3起指导案例。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不合理的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监督。
案由: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案例一:
关键字:套用乡村振兴、政府扶持政策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利用乡村振兴且有政府扶持为幌子,推出“乡村振兴体验之旅”三日游活动,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怀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400元并处罚款25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
关键字:微信群、网络招徕
根据移交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舒某为首等三人以“某某旅游中心”的名号建立微信群,利用互联网信息网络发布招徕旅游者信息,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调查,该行为系在未取得《旅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怀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21元并处罚款1000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处2000元罚款。
案例三:
关键字:微信群,互联网信息传播
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某农业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分公司内含有包含旅游信息的宣传单,执法人员后经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是否有从事包价游业务,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事主动承认,并主动提供了通过互联网(微信群)信息网络,发布的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来开展旅行社经营业务的信息内容及相关收据凭证。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当事人在不具备旅行社合法主体资质的情况下向旅游者提供包价游服务,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怀化市文旅广体出版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怀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整。
怀化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