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添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5-27 17:4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6〕12号
当事人:怀化市添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上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E12FG4XF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南街道杨村交通警察支队院内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检测的湘N0WC33车辆,系非全时四驱车,你公司擅自将该车的检测方法由稳态工况法改变为双怠速法,人为降低检测标准。你公司仍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你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检测的湘N6229A车辆,在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过程中,5025工况过程中存在CO和CO2浓度之和小于6%的情形,检测完成,数据上传系统后,系统提示了报警信息。你公司仍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制作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勘验图一张。证明你公司认可违法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
2.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王上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主体资格。
3.你公司《人事任命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唐邦胜、何培、肖敬等人员的职务职责。
4.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授权签字人唐邦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唐邦胜陈述:“如果这辆车子是前驱或者分时四驱,不能出合格的检车报告”“我当时没注意,后面看了一下确实有报警信息。 ”证明唐邦胜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5.2026年4月23日,对你公司环保检验员何培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明)。何培陈述:“我当时没注意,后面看了一下确实有报警信息 ”“如果这辆车子是前驱或者分时四驱,不能出具合格的检车报告。”证明何培对违法事实无异议,在检车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
6.2026年5月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肖敬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含身份证复印件)。肖敬陈述:“是前驱,应该用稳态工况法检测。 ” 证明肖敬对违法事实无异议。
7.湘N0WC33、湘N6229A两台车辆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向这2台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8.你公司车检验收收费标准照片一张。证明你公司收取环保检测费100元/台。
9.现场调查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10.怀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对湘N6229A检测时预警截图一张、检车过程数据一份。证明这台车在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过程中,5025工况过程中存在CO和CO2浓度之和小于6%的情形,系统提示报警,你公司仍向这台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事实。
11.你公司向怀化市车管所申请出具湘N6229A重新启动该车号牌的证明,证明该车无法召回重检及你公司在问题发生时,积极采取了相关措施。
12.湘N0WC33车辆在2024年、2025年在怀化市旭远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证明该车驱动方式为前驱,且检测方法为稳态工况法。
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6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6〕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裁量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为:
20%(裁量起点)×50万=10万元
经会议研究,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20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方式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