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02 10:1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62

当事人名称: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春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3UL64F

地址:怀化市洪江区带子街原瓷厂一号隧道窑车间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承宏公司)现场调查,发现承宏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2025623日对车牌号为湘N3C818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环保检验过程中,该车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但承宏公司未按规范停止检验并判定为不合格,却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移交机动车检验机构等移动源污染监管问题线索的函》(湘环办函[2025]36号)。证明本案线索来源为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

2.承宏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尹春桃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给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1805078532)复印件各1份。证明承宏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具备机动车检验业务资质。

3.承宏公司人员一览表、情况说明各1份,杨力贞培训证书2份,尹春桃培训证书5份,均为复印件。证明杨力贞、尹春桃参加了有关检验能力培训,具备相应知识。

4.任命通知、授权签字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湘洪参加了授权签字人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相应知识,被承宏公司任命为环保授权签字人。

5.20258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车线照片各1份。证明:1、现场生产线的布局状况;2、该公司现场召回2辆车重新检验OBD,显示的软件标定识别码(CAL ID)均与2024年检测的结果不同。

6.2025827日现场召回车辆检测的照片5张。证明承宏公司当场召回车牌号为湘N37655、湘N38731两辆车重新检验。

7.承宏公司的检验报告7份。证明现场召回重检的湘N37655、湘N38731两辆车2辆车2024年的CAL ID相同,但与2025年的CAL ID不同,此次召回重检合格。

8.202512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看视频,发现承宏公司2025623日对湘N3C818柴油车进行环保检验时,该车排放可见烟,承宏公司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9.2025827日尹春桃《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尹春桃2016年来承宏公司工作,是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同时也是质量负责人与OBD检验员。

10.2025827日、1225日杨力贞《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杨力贞是承宏公司的环保检验员、OBD检验员,参加相应培训取得了资质,湖南认证认可协会发的培训证书上错将其姓名写成杨丽珍。杨表示自己当时在检车工作间看电脑数据,没注意到湘N3C818车排放黑烟的情况,导致违反规范出具了排放合格报告。

11.202598日李湘洪《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湘洪2017年以来在承宏公司工作,担任授权签字人,负责签发检验报告,经过质检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李表示他仅审核排放检验结果是否合格,不审核其他数据,平时不在一线具体操作。

12.承宏公司出具的《环保检测车辆收费的情况说明》、营业厅收费标准公示照片、收款收据、202598日尹春桃《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违法所得为150元。

13.20251225日尹春桃《询问笔录》1份,证明承宏公司未严格审核把关,为排放明显黑烟的湘N3C818车出具了合格报告。

 14.20251225日田若琪《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主要负责信息登录,兼职审核视频,2025623日检验湘N3C818车时,注意到了可见烟,但认为时间不长且数据结果合格,做了记录就未再处理。

15.检测视频2段(附光盘)、视频截图5张、过程数据截图1张,证明2025623日检验湘N3C818车时,该车排放了可见烟,按规范应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

16、湘N3C8182025623日检验报告1份,证明承宏公司为该车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均经承宏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6119日,我局向承宏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62号),告知承宏公司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承宏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承宏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3.《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车辆整改,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之规定裁量,经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3.对怀化市洪江区承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方式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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