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字〔2024〕13号(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9-12 17:53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4〕13号
当事人: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71646954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云
2024年3月2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压滤泥饼(工业固体废物);2.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约35-40亩左右,未密闭且未采取覆盖等措施;3.在污水处理车间底部的厂区雨水以及砂石生产车间场地废水收集池私自设置排水管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对法人杨松云和总经理彭茂松的《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1.你公司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压滤泥饼(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出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10/100+0x(1-10/100)]x100万 =10万元
2.你公司未密闭且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露天堆放砂石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出对你公司未密闭砂石原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1/10+0x(1-1/10)]x10万 =1万元
3. 你公司私自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涉嫌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并现场对该排口进行切割检查、实地勘察河道,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1.你公司增设排水管本意为应对汛期、泄洪,无偷排生产污水的主观故意。2.排水管铺设于2024年2月18日,且建成后一直未使用,违法行为时间短且未造成危害后果。3.执法人员指出该问题后,你公司已对该排水管进行切割、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此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4〕7号)。
2024年6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延期,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
经集体研究,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洪江区博大商砼建材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