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字〔2024〕9号(怀化市鹤飞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6 17:3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4〕9号
当 事 人:怀化市鹤飞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499718X
住 所 地:鹤城区本业大道290号
法定代表人:唐凯
2024年4月10日,根据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气科移交的线索,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对湘N15899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时,移动摄像头全程未对准该车排气管,检测过程中,系统出现报警异常提示:“自由加速法过程数据油温低于80”,检测报告显示烟度值绝大部分为0;2024年4月3日,在对湘NA5299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时,采样管插入未达到标准深度,系统出现报警异常提示:“加载减速法加载减速最大车速限制”,检测报告显示烟度值大部分为0。针对上述两辆车,你公司均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含平面图)、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任命书复印件、委托书、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车辆:湘NA5299、湘N15899系统报警信息截断照片(截屏)、车辆检测费收款收据照片(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监控视频刻录光盘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予以处罚。
2024年4月29日5月9号,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4〕18号5号),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附表中的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整(¥1300.00);
3.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缴款时请附言缴款通知单的缴款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