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字〔2024〕3号(怀化洪江区江磊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4-02-04 08:2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4〕3号
当事人:怀化洪江区江磊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AAEW13
住所地:怀化市洪江区桂花园乡渔梁村四街铁溪东方红(原洪江市陶瓷制模厂内)
法定代表人:陈维望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制砂机出料口前方堆有1千方左右的成品砂,有一台红色卡车正在装运洗砂工序产出的污泥;厂区部分地面未进行硬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危废暂存间,生产线中的产品卸料口未建设喷淋降尘装置,破碎工序及原料输送带未按要求进行密闭,厂区内及附近有多处生产原料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视频录像、你公司环评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电费缴纳发票、相关公司污泥转运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当依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3〕49号)。
2023年12月14日,你公司就《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3〕49号)内容向我局提出申辩。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申辩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你公司在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后,态度端正、积极整改,开展了实质上的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政通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