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字〔2023〕14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发布时间:2023-08-21 09:14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23〕14号
被处罚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644841309XE
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石红兰
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怀化市医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对你院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院废水总排放口、接触池废水提取水样检测。2023年4月11日,湖南坤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KC202303176-53)显示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为349mg/L,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
以上事实,有《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KC202303176-53)及附件、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3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环评报告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自行监测报告、现场照片10张、《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2023〕27号),你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你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账号: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开具单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