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环罚告字〔2022〕1号(湖南溆浦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31 11:46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怀环罚告字〔2022〕1号
湖南溆浦粤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管理处交办你公司溆浦县太阳山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未取得环评批复已开工建设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1日对溆浦县太阳山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于2020年6月开始建设,2021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与湖南中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服务协议,但未获得环评批复。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未依法获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予处罚。但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S202005032-1)显示检测结果未超标,电磁辐射的危害后果轻微;同时针对未获得环评批复的问题,积极整改,已由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主持,邀请有关专家代表于2022年5月18日在长沙市召开了《溆浦县太阳山风电场110kV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技术评审会,并形成咨询意见,目前正在积极整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638号 邮政编码:418000
联 系 人:贾华 电 话: 2714643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