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20号(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30 17:3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20号
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506070559
法定代表人:罗家平
详细地址:会同县林城镇长田村
根据信访投诉件,2021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三车间生产中产生的含泥废水未按废水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回用,而是通过压泥车间压泥机上一根直径约为0.1米,长约15米的褐色软管将含泥废水直排放至酿溪,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控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据光盘;《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t废纸造纸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怀环审〔2008〕60号);《关于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造纸废水处理方式变更情况的说明》;自述材料;《关于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的情况说明》(会商科工信函〔2021〕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关于会同县惠杰特种纸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再生产造纸项目进行整合技改的批复》(会经备字〔2008〕3号);电费明细单;《承包协议书》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年11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收到我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19号)后,以书面申请的形式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 有2021年11月2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19号)、2021年11月25日《送达回执》等为证、2021年11月25日《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