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21〕18号(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30 17:25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21〕18

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691804306X

法定代表人:贺代荣

详细地址:辰溪县火马冲工业园

20219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并对你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检测报告》(A2210360012101b)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为1835mg/m3,超过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规定的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850/m3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 《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证证书;排污登记回执;自述材料;到货明细;生产耗材月统计表;烟尘气采样原始记录;《关于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2X12500KVA金属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09]16号);《关于湖南华荣硅业有限公司2X12500KVA金属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用电发票;《检测报告》(A2210360012101b;采样人员上岗证;在线监测数据截图;在线监测设备买卖合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21111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211027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21017号)、2021111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