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13号(洪江区锡宇材料加工服务部)

发布时间:2019-12-04 16:1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13

洪江区锡宇材料加工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Q6N7FOW

法定代表人:赵在宇

详细地址:洪江区锡宇材料加工服务部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93日对你服务部进行了检查,发现你服务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服务部在运输过程中将固体废物(氯化铝包装袋7捆)丢弃在桂花园乡大冲水库附近

以上事实《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废旧物资处理协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现场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服务部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服务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1030向你服务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服务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服务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服务部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19101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13号)、20191030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服务部作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服务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服务部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服务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