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11号(怀化盛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4 16:09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11号
怀化盛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R6XK06
法定代表人:熊伟
详细地址:湖南省怀化高新区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林化事业部办公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固体木质素生产记录表、黑液纳滤膜过滤系统操作记录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经营项目协议(合同编号:JF-LH-0940-180115-01)复印件、怀化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湖南骏泰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黑液综合利用——年产20000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暨污泥干化处理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意见(怀高新环保审[2017]11号)复印件、环境风险因素管控清单、劳务生产承包合同、1-7月工资表、《监测报告》(DBS2019008)、采样原始记录表、样品交接单、水质检验报告单、黑液冲洗水事故外排事件情况初报、事故整改资料、怀化市应急与事故处理中心出具的企业应急预案未到该单位备案的证明原件、现场照片以及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2019年10月1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07号)、2019年10月23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