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14号(怀化市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4 16:1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14

怀化市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70271013M

法定代表人:蒋玉和

详细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阳塘村八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8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正常生产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致使部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渗漏到223省道旁的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怀鹤环表[2016] 19号》、《鹤环验[2017]004号》、《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怀化金洲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的批复》(怀建函[2016]123号)、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和排放。”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117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有201911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15号)、2019117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