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9〕5号(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10-18 10:2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9〕5号
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3770097224U
法定代表人:岳宝林
详细地址:辰溪县船溪乡农科村
我局执法人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渣场渗滤液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中PH值为9.43、氨氮14.2mg/L、砷0.2124mg/L、氯化物1629mg/L,超过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表2规定的PH值6-9、氨氮10mg/L、砷0.2mg/L、氯化物300mg/L的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辰溪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南新宏大钒业有限公司监测报告》(辰环执监〔2019〕6号)、《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为凭证。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 2019年9月9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9〕005号)、2019年9月10日《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