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环罚字[2017]28号(湖南韵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0-16 14:59 信息来源:市环保局
怀化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环罚字[2017]28号
湖南韵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沅陵县沅陵镇老鸦溪村下望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沅陵县城南门户、319国道以南、沅陵大道以北实施的沅陵君临天下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变更为现场搅拌站),你公司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批复报告书审批表、混凝土搅拌站设备投资清单、混凝土生产明细、混凝土搅拌站原辅材料进场明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均经你公司确认,并未提出异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依照法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7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7月26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怀环责改[2017]121号)、2017年7月26日《送达回执》、2017年9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7]028号)、2017年9月29日《送达回执》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怀化市工行迎丰支行
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
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领取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