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怀化燕华包装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02 17:16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化燕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海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31225MA4RP27565:

你公司首饰盒和纸箱生产线产生的注塑和印刷废气均未配套建设集气罩、管道收集,未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置,处于无组织排放状态塑料造粒设备仅建设了集气罩和管道,塑料造粒废气经收集后未经处理通过楼顶排气筒进行直排;未建设危废暂存间,将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散乱存放于厂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贰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1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怀环罚字〔20241号),你公司一直未履行相关义务。

20247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公司住址地(

怀化市会同县会同工业集中区(连山工业园)101楼)送达催告文书,发现你公司厂区无人,大门紧锁,经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你公司厂长吴宗彬(系苏海燕丈夫,电话158****8325),其明确表示不愿意同执法人员见面和当面送达催告文书,也拒绝提供邮件地址供执法人员邮寄送达。经执法人员联系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查询到苏海燕同其丈夫吴宗彬实际居住地址为怀化市会同县地灵乡桥冲村,2024730日,执法人员通过邮政EMS向该地址邮寄了催告书,备注收件人为苏海燕(电话:158****9353),该邮件一直无法送达,经电话询问快递员,其表示多次拨通电话后被挂断,导致无法投递。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怀环催字〔20245)。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尚未履行我局于202418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怀环罚字〔20241),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缴至下列银行账号(户名: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化迎丰支行。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联系人:贾华,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738号,邮政编码:418000)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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