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丽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辰溪县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1-04 17:27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环评〔2021〕122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怀化丽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辰溪县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怀化丽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怀化丽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辰溪县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怀化市辰溪县辰阳镇桑木桥村实施辰溪县A类生猪定点屠宰场迁建项目。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0073.2m2,总建筑面积7791m2。设计屠宰规模为年屠宰生猪30万头。该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屠宰间、待宰间、检疫间、急宰间及功能房、污水处理站、宿舍、办公楼及配套建设供电、供热、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工程与环保工程,并对场区进行道路硬化、绿化等建设;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屠宰间、冷库、综合楼及配套设施。项目迁建后原有屠宰装置全部淘汰并按相关要求安全拆除。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书》、预审意见以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加强从生猪进场到产品出场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确保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做到质量管理制度化、场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
2.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6个100%”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原屠宰场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3. 辰溪县拆迁办应认真做好迁建地原有生产厂房拆除污染防治工作,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及周边环境。
4. 严格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排水管网。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圈栏冲洗废水、屠宰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道路冲洗废水等经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隔油沉砂池+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接触消毒池”工艺处理)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表3之三级标准和辰溪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辰溪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全厂废水总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之三级标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经辰溪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规范场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并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屠宰与各类冲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辰溪县污水处理厂。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对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密切监控地下水质情况。
5. 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锅炉烟气采用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锅炉燃料应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对生猪待宰间产生的恶臭采取及时清理猪舍、喷洒除臭剂、强化猪舍通风、消毒等措施进行防治;对屠宰间产生的恶臭采取强制通风(通风排气口处设置活性炭吸附过滤系统)、喷洒除臭剂、及时清理等措施;对堆粪间产生的恶臭采取密闭处理、喷洒除臭剂、及时清运等措施;对污水处理系统各类构筑物产生的恶臭通过设置一体化全封闭式或加盖密闭等措施;加强场区绿化和日常环境卫生保洁。经采取上述除臭措施后,确保恶臭污染物及臭气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6. 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待宰间清理的粪便、屠宰间产生的胃肠内容物、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格栅渣等一般固废均收集至堆粪间外售作有机肥;屠宰间产生的猪毛、猪血、蹄壳等屠宰残余物分别收集外售综合利用;产生的病死猪及经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和副产品暂存于病死猪存储间(内设冷柜),定期送辰溪县病死畜禽收集点后再统一送至溆浦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置,确保安全无害化处理;检验医疗废物、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分类设置标志、管理台账,落实防渗漏、防扩散等措施,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和处置;生活垃圾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7. 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厂房及围墙隔声、距离衰减、减速禁鸣和厂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8. 该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化学需氧量7.359t/a、氨氮0.552t/a、二氧化硫0.536t/a、氮氧化物1.071t/a,由建设单位排污权初始分配量调剂获得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9.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10. 建设单位对原有屠宰场的拆除应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严格按照拆除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对原有工程拆除后的场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好后续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及管控、修复等工作。
四、该项目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负责。你公司自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复及批准的《报告书》送至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辰溪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