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4-21 16:07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怀环审〔202040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洪江区工业集中区内实施年产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中的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项目生产区用地面积约34870m2,共用办公及公用工程用地面积约27630m2,储罐区用地面积约7250m2,污水处理及水池区域用地面积约3300m2。主要建设电解厂房、过铵过钠(钾)厂房、烘干厂房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冷冻站、供配电房、综合楼、门卫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罐区等辅助储运工程,以及供电、给排水、消防、绿化与废气、废水、固废及噪声处理等公用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能力为:过硫酸铵50000t/a(其中商品量19559t/a,自用量30441t/a)、过硫酸钠25000t/a、过硫酸钾5000t/a,同时副产硫酸钠2500t/a。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用地符合2011年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批准的园区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关于怀化市洪江区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1〕257号);用地不在《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第32号)规定的“长江干支流(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沅江干流及洞庭湖)岸线1公里范围内”;用地位于原规划中的二类工业用地与绿地,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同意将用地调整为三类工业用地《桂花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调整完善方案)的批复》(怀政函〔2020〕38号);项目建设必须在调规完成并通过调规后的规划环评后方能实施。

三、你公司要严格落实《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重点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6100%”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文明施工,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 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3. 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分类”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排水管网。该项目过铵生产线无工艺废水产生,过钠生产线、过钾生产线产生的脱氨浓缩废水、冷凝废水、真空泵废水等高浓度氨氮生产工艺废水与生产设备冲洗废水等均收集至厂内含氨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20m3/d,处理工艺为“高氨氮废水膜回收工艺”)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其中硫酸盐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要求后,部分回用于过钠氨吸收、真空泵系统,剩余由公司新厂区总排口纳入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厂房地面冲洗废水、厂区初期雨水分别经收集至公司新厂区综合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500m3/d,处理工艺为“中和+絮凝沉淀、澄清工艺”)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其中硫酸盐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要求后,由新厂区总排口纳入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之三级标准后排至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最后经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严格落实电解厂房、生产废水收集池及处理区域、储罐区、应急事故池、危废暂存间等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加强对周边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密切监控地下水质情况。

4. 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共设置8个排气筒,各排气筒高度均为20m。其中过硫酸铵生产线密闭式电解槽产生的硫酸雾分别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吸收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由H1H3排气筒排放;过硫酸铵生产线电解阳极液加氨调酸工序中和锅产生的含氨废气分别经“二级水喷淋+一级稀酸喷淋”吸收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由H2H4排气筒排放;过硫酸钠与过硫酸钾生产线各反应釜产生的含氨废气分别经“三级氨吸收塔+冷凝+真空泵水洗”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由H5H6排气筒排放;各产品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旋风分离器+布袋除尘”系统处理后,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后由H7H8排气筒排放。在生产各个环节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设备管理、密闭或负压操作等措施,确保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硫酸雾、氨气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符合《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之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报告书》建议设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当地规划部门应做好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控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项目。

5.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产生的电解泥、电解槽废隔膜需进行危废鉴别(在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则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鉴别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则可外售进行综合利用);产生的过滤除铁渣、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水处理站压滤污泥送工业集中区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工业集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厂内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该项目应建立副产品销售台账,台账应包含副产品每批次检测报告、产生量、销售量、销售去向等,确保副产品达到《报告书》所列质量标准,销售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不产生二次污染。

6. 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生产车间与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7. 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由建设单位内部调剂获得排污权。

8.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储运、使用和管理,设置生产装置区围堰、车间积液池、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收集池,车间外全厂应急事故池及厂外截流措施为主体的三级防控系统。按要求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五、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的,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负责。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至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洪江区分局。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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