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发布时间:2025-11-18 09:11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溆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或在我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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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5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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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溆浦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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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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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溆浦鹏程环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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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长沙新邦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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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怀化市溆浦县境内。项目总投资100万元。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利用公司现有场地,不新增职工。主要建设内容:依托现有的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调整垃圾焚烧锅炉燃料结构,在生活垃圾焚烧基础上,掺烧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纺织皮革业废物、造纸印刷业废物、废塑料、废纸、废橡胶、废旧纺织品、废木材、废纤维复合材料、农林废物、城镇污水污泥等一般可燃固体废物作为发电机组的补充燃料,掺烧工业固废后焚烧规模为生活垃圾入炉560t/d,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入炉240t/d(含污泥40t/d),不得掺烧《报告书》中的负面清单物质;同时新建100m2飞灰暂存间、新增渗滤液回喷设施、调整螯合剂添加剂取消水泥添加,其他建设内容依托现有。本项目应优先满足区域生活垃圾处置要求前提下,一般固废(含污泥)掺烧比例不超过当日入炉焚烧总量的30%,且最大不超过240t/d;在区域生活垃圾处理量增加时,应及时调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量,保障区域生活垃圾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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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严格落实施工期环保措施。严格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2”要求,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3.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近期废水处置,化水车间废水、净水器排污水、锅炉冷却水、冷却塔排污水,锅炉排污水经降温后,和其他废水一同进入冷却塔集水池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实验室清洗废水、一般区域保洁废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9.7t/d,预处理+A2O+多介质及活性炭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重点区域厂区清洁冲洗废水、垃圾渗滤液、初期雨水通过渗滤液回喷处理系统依据焚烧炉温度情况直接回喷焚烧炉进行高温处理,剩余无法回喷处理的量进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能力为:320t/d,处理工艺为: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DTRO)处理,渗滤液处理站出口第一类污染因子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回用部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远期,待区域市政管网接通后,厂区增设废水总排口,渗滤液及生活污水等剩余无法回用的部分,经渗滤液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管网建成之前或建成后不能满足本项目废水处理要求,项目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 4.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SO2、NOX、HCl、CO、Hg及其化合物、Sb+As+Pb+Cr+Co+Cu+Mn+Ni及其化合物、Cd+Tl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氨,统一收集送至分别烟气处理系统(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80m高双筒集束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配套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及其修改单要求;垃圾贮坑及卸料大厅恶臭气体后,进场后设置坡道(阳光栈桥)加盖棚;卸料大厅进门顶部设置空气幕、卸料大厅及垃圾贮坑采用密闭+微负压收集,抽取的空气引至焚烧炉燃烧,同时主厂房设置一套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确保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渗滤液处理站恶臭气体及沼气,池体均加盖密闭,设置负压抽气系统,预处理工段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收集进入主厂房焚烧炉焚烧,厌氧工段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厌氧池顶部配套的应急燃烧器就地燃烧处理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飞灰仓、石灰粉仓、活性炭仓及厂区内交通源等产生颗粒物经顶部自带仓顶除尘器,厂区定期洒水抑尘确保厂界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标准。焚烧炉所产生废气若后续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新废气排放标准,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要求进行技改达到新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固体废物。炉渣,炉渣暂存于炉渣坑,集中位委托外运进行综合利用;飞灰在固化间经螯合固化后,至暂存间储存,定期外运至溆浦县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填埋区填埋,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中6.3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6.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7.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及《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防腐措施。按要求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并定期监测水质。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8.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与应急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及事故状态下,污(废)水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加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制定、备案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9. 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重点做好二噁英和重金属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和最新环保要求及时优化完善工艺设备和环保措施。按规定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10.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32.04t/a、氮氧化物83.5t/a、化学需氧量15.7845t/a、氨氮1.4206t/a;企业前期已取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本次技改新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污染物控制指标。项目投入生产后,所排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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