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TCPP改扩建项目
发布时间:2025-06-12 13:10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TCPP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或在我局网站意见征集栏目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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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TCPP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化工片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厂区) |
建设单位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顺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在洪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江区)化工片区、公司新厂区现有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内实施改扩建4万吨/年 TCPP 生产线。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18.48m2(全部利旧,不新征建设用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分两期建设,一期将现有三氯氧磷生产车间内共4套原三氯氧磷生产装置中的其中2套装置改造转换为TCPP二酯生产装置,保留原2套三氯氧磷生产线及配套装置,将原精制三氯氧磷的储罐及发货系统改造为TCPP产品的储罐及发货系统,并新建配套环氧丙烷原料罐区,一期生产TCPP二酯2万吨/年;二期拆除2套原精制三氯氧磷生产装置,在此新建2套TCPP三酯生产装置,二期生产TCPP三酯2万吨/年。该项目为现有氯碱项目中三氯氧磷的产业链延伸,以公司自产的三氯氧磷为原料进行生产。现有三氯化磷/三氯氧磷车间已批产品方案:三氯化磷1万吨/年、三氯氧磷3万吨/年。该项目建成后,车间内保留的原2套三氯氧磷生产装置生产能力仍为3万吨/年(通过调整反应压力与反应时间,单套装置的生产能力从原来的1万吨/年提高到1.5万吨/年),车间产品方案变化为:TCPP二酯2万吨/年、TCPP三酯2万吨/年、三氯化磷1万吨/年、三氯氧磷3万吨/年(在满足TCPP生产需求后,剩余产品进行外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施工期污染影响。按照扬尘防控“6个100%+2”要求,重点做好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小噪声和扬尘污染,做好水土保持。 2.废气污染影响。一期TCPP二酯酯化反应废气依托现有三氯氧磷尾气处理系统(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喷淋)及2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二期TCPP三酯酯化反应废气及蒸馏提纯尾气依托现有三氯氧磷尾气处理系统(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喷淋)处理后再由增压风机送往现有综合尾气处理装置(RTO+急冷+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碱喷淋)及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环氧丙烷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依托现有综合尾气处理装置(RTO+急冷+一级活性炭吸附+一级碱喷淋)及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各生产环节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密闭或负压操作等措施,确保企业边界VOCs(以NMHC计)、氯化氢、颗粒物浓度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7浓度限值要求,边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以NMHC计)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 3.废水污染影响。项目生产车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厂区现有含磷废水处理站(曝气调节+氧化+化学沉淀除磷)处理后由厂区总排放口经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二期TCPP三酯生产工艺废水采用1套“混凝沉淀+三效蒸发+低温蒸汽结晶”系统预处理后接入厂区现有含磷废水处理站(曝气调节+氧化+化学沉淀除磷)处理,再由厂区总排放口经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新建环氧丙烷原料罐区初期雨水收集至厂区现有初期雨水池二(2200m3),再泵至厂区现有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由厂区总排放口经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厂区废水纳管总排放口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1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 年修改单))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洪江高新区(洪江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中的从严标准限值。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由厂区总排放口经专管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外排沅江。 4.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废活性炭、废水处理产生的混凝沉淀污泥与低温结晶固体盐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噪声污染影响。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响。按照《报告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分区防渗、防腐措施,并按要求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监测水质,一旦发现地下水水质发生异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其他。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按要求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与应急事故池,确保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加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完成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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