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及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1-20 09:18 信息来源:怀化市环保局
怀环审〔2019〕6号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及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洪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呈报的《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及污水管网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拟在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现有厂区内实施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提质扩容工程,并配套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总用地面积6030m2,其中现有一期占地面积3400m2,扩建部分占地2630m2(属于预留用地,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提标改造现有一期工程1300m3/d,具体包括更换原有的旋流沉砂器;在沉淀池后增设一个微絮凝池和过滤池;对原生化池的厌氧、缺氧和好氧池进行调整,调整后重新对布气管、污泥回流管、消化液回流管重新布置;在原生化池厌氧段增设4台潜水搅拌器。扩建二期工程3500m3/d,包括新建旋流沉砂池、改良A2/O池、沉淀池、中间水池、微絮凝池、纤维滤布滤池、回流及剩余污泥泵站、贮泥池、紫外消毒池、在线监控室等,其余公用工程、办公及生活辅助设施依托一期工程改造。该项目建成后,洪江市托口镇污水处理厂总处理规模达到4800m3/d,污水处理工艺为预处理+改良A2/O+微絮凝过滤+紫外消毒工艺,污泥处理采用浓缩+改性调理+机械压滤脱水工艺。尾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包括一期工程出水水质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提升至一级A标)。该项目配套厂外污水管网改造工程包括新建托口镇主干路、次主干路污水收集管网2.912km,支路(居民区内道路)保留原有污水管网进行清理、疏通后流入次主干路污水管网;对镇区内支路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对主干路、次主干路原有污水管改造为雨水管,清理、疏通、改造雨水管网长度共计约10.5km;在污水厂西侧码头新建DN1500钢筋混凝土管534m、新增2个雨水排口。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洪江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在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规模、地点、内容实施,落实相关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和本批复要求等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及预审意见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采取合理施工方式和有效的污染防护措施,控制施工期间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配备洒水车、篷布等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拌和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合理处置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及时对施工结束后的开挖裸露地面、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等,采取工程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措施进行水土流失防护和植被恢复。
2. 严格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布设厂区排水管网。加强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加强对接管水质的监控管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各构筑物必须进行严格防腐、防渗处理,厂区内、外收排水管网全部采用防渗、防腐管道,防止污水外渗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 严格落实运营期恶臭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水处理系统各类设施产生的恶臭通过设置一体化全封闭式或加盖密闭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系统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厂界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之二级标准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4. 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厂区设备工艺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生产设备,对高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隔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 严格落实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栅渣、沉砂、污泥暂存场所须采取防雨、防渗措施。污泥经污泥浓缩池加药机械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与栅渣、沉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送往当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6.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管理和日常维护,防止污水事故性排放和禁止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五、该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管由洪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工艺、规模、地点和拟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才开工建设,须报我局重新审批或者审核。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