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芷江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6-08-07 09:34 信息来源: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9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接到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线索后,第一时间对芷江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核查。经查,2026年以来,该公司在对7台柴油车开展排放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国家标准,违规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违法事实包括三类: 1.检验报告虚假填报车辆“无OBD”,且未使用符合规范的设备测量机油温度,关键检测环节缺失; 2.80%VelMaxHP点检验过程、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数据有效读取时长不足9秒,未达到国家标准最低要求,检测数据不具备真实性、有效性; 3.车辆检测过程中出现冒黑烟情形,按标准应终止检测并判定不合格,该公司仍违规完成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芷江分局于2026年7月31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人民币。 (执法人员对涉案公司重柴检测线开展现场核查) 【典型意义】 一是深耕实战技法,多维取证“抽丝剥茧”。依托“数据+视频+询问”多维取证机制,找准“虚假合格”纸质报告病因。深挖过程数据,精准锁定异常线索;回溯车检视频,固定违规影像;针对性询问调查,确认主观故意的违法事实。三类证据环环相扣、互补印证,有效破解了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发现难、定性难”的执法痛点,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具有实操性的参考范本。 二是凝聚系统合力,市县联动“同频共振”。用好市环委办交办机制,实现“接令即动、精准打击”。市级层面精准筛选线索,提供技术支撑;县级层面迅速落地核查,固定违法证据。两级联动、同向发力,大幅压缩了办案周期,确保了案件查办质效,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一盘棋”的体系优势。 (执法人员调取并查阅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监管平台原始过程数据和监控视频) 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执法人员对涉案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